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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
医疗
救助
实施方案
新编
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筑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平安网,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效劳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据国家、省、市、县医疗救助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救助的根本原那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符合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
(一)坚持属地管理、标准操作原那么;
(二)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施救原那么;
(三)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那么;
(四)坚持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原那么;
(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那么。
二、救助实行各级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办根本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兑现保险补偿,搞好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对象认定、调查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并报县民局审核。
(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1、医疗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救助的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时机性感染者;
(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九)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根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城乡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规定严格参照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那么上不予以救助:
(一)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
(二)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原因住院治疗,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或报销工程;
(三)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工程目录和医疗效劳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四)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
4、新农合根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不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工程不予报销,不予报销工程按卫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是指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类别为救助对象缴纳全部或局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参保参合)年度费用。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局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局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根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局部,年度累计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22元内给予全额救助。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根本住院救助。根本住院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根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根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根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执行,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三类对象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局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根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及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除重大疾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时机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局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根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局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根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因患病造成家庭根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实行起付线救助制度,一次性住院,经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起付线8000元以上局部按50%给予救助。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专题会议纪要(xx府专议(2023)62号)精神,精神病患者在xx县精神病康复中心治疗,按每住院一个月给予救助500元(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在其他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根据对象身份按相应比例救助。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医疗救助范围内患重大疾病的对象,病种按当年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认定。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根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根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局部,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原那么上不超过根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5、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类别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只享受一个类别的医疗救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审核审批程序。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入户核实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对象认定。
(一)申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家属代为申请)
(2)身份证、户口册(含家庭成员)复印件等户籍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住院发票、根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其他部门给予医疗补助的证明材料。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原件所在部门证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身份已明确民政救助(补助)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对象,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正在享受民政救助(补助)的证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提供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有成员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经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后的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等资料。
(5)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患者,需提供重特大疾病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类别、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居住村(居)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7日内书面下达不符合救助的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救助对象的就医资料、根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关材料,明确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别和医疗救助计算基数,按认定的救助对象类别,明确的救助比例,根据救助病种计算得出最终救助金额。医疗救助的审批结果应当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医疗救助申请对象。
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2、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申请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对象。对已明确身份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报。
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治疗需要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根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二)“一站式〞即时结算要求。县民政部门应将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明细名单报同级根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并定期进行数据更新,确保“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顺利开展。
由县新农合办代审代付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