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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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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全文
XX年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方案生育是国家的根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效劳、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开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开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开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方案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群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方案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方案生育,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方案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平安。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方案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方案生育的保险工程。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那么,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方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方案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开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五章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改善技术效劳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效劳水平。 第三十三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效劳工作,承担方案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效劳。 第三十四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实行方案生育的公民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方案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方案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方案生育证明,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方案生育证明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方案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方案生育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方案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方案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方案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方案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方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具体管理方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方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2023年12月30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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