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2023年第05期•25•立项课题研究《民法典》背景下警务公开中的人格权保护研究基金项目:2021年度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指导性项目《<民法典>背景下警务公开中的人格权保护研究》(B2021180)。作者简介:闵婉,女,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民商法、信息网络法。闵婉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00摘要:将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公开于民众的视野之内,不仅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各项服务职能的不断优化,也能督促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权,通过民众的监督确保警务人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执法,避免权力的滥用,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警务公开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实质上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当事人的人格权之间的冲突,虽然二者都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民众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二者并不总是能得以兼顾,其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警务公开可能对人格权造成的侵害;二是人格权保护的泛化对警务公开的阻却。而我国《民法典》从体例和内容上均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在此背景下,应当从实体和程序等多方面不断优化警务公开的制度规范,在警务公开和人格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关键词:《民法典》;警务公开;隐私权;人格权一、我国警务公开制度的沿革与意义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将其在执法过程和管理服务工作中收集和保存的各类警务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主体予以公开的行为。[1]《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安部于1999年5月10日发出的《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该通知明确规定警务公开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内容,自此,警务公开制度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始稳步推行。各地公安机关按通知部署,积极开展警务公开实践,不断推动警务公开制度的优化。2012年10月,公安部为进一步规范警务公开制度,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该规定将“执法公开”界定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警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相比之前的相关制度而言,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