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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烟草
系统
交通
安全管理
规定
烟草系统交通平安管理规定
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平安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平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平安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联系。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平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平安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烟草系统生产经营的平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平安管理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各单位和烟草系统控股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述机动车辆,系指烟草系统拥有产权并在社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将交通平安管理纳入到平安生产管理范围。应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平安领导组织,平安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交通平安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平安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落实平安责任制,不断完善车辆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平安法规教育,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总结分析并通报本单位的交通平安情况,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前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各单位应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称派车单)。
第十二条派车单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填发,车辆管理部门在填发派车单时,要根据所担当任务情况,催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平安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细那么,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平安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节假日使用车辆,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防止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大型客车(经营性专用车除外),超出固定使用范围行驶时,必须经本单位平安主管领导批准前方准出车。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标准,确保驾驶员招聘质量和车辆行驶平安。
第二十一条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上岗证的具体实施方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有关专项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前方具备上岗资格,并颁发上岗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上岗证对非专职司机的发放。
上岗证至少每2年由原发证部门审验一次,发证部门应对驾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应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平安行驶、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罚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档案模式由各省级局(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平安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平安责任书,明确双方平安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平安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平安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驾驶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一级平安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平安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平安奖惩制度。对坚持原那么、遵章守纪,为交通平安做出奉献的交通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单位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平安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那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二00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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