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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土资源
违法
案件
查处
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方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那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 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局部。第一局部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根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局部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局部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局部。第一局部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局部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局部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2023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分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XX县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20、归档顺序为:
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分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分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分告知书、土地行政处分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分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以下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
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人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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