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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文
处理
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流程化、标准化、常态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及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文,是指各单位实施领导、履行职能、指挥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有特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依法经营和进行商务活动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发文办理、收文办理、整理归档、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标准、精简高效、平安保密的原那么。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纪委工作部、工会办公室分别负责公司行政、党委、纪委、工会的公文处理工
作,是公司相应公文处理的职能部门,并对各单位的相应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催促检查。各单位应设立文秘岗位,指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按照本方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文书、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严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单位内设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七条
非涉密公文应当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不宜使用oa办公系统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
各单位的公文主要包括正式发文〔文件式公文〕、便函〔信函式公文〕、内部公文和专用文件等四种类型。
第九条
正式发文是以单位名义发布的、用于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重要事务的公文,主要种类包括: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知。适用于任免干部,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重要事项,转发上级单位重要公文。
3.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告知重要情况。
4.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5.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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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和答复问题。
2.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本单位内部机构、下级单位或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一般性事项,召开常规性或一般性会议,转发一般性工作文件。
3.答复/回复。适用于向下级单位答复一般性问题,但不得用于批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4.报告。回复上级单位的部门提出的一般性问题,提供一般性资料或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内部公文是用于单位内部处理、协调和安排各种工作的公文,主要种类包括: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3.签报。适用于单位内设机构向本单位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公文的起草过程、有关事项的背景、承办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4.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5.外联记录单。适用于记录外单位以 、 、邮件等方式联系工作的有关内容,并报告单位领导或报送有关部门。
6.内部通知。适用于各部门发布需要本单位内部机构周知的一般性事项,是部门便函通知类公文的简化形式。
7.管理要情、党建要情、简报:适用于各单位或部门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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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5.各单位内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上级单位行文。除应上级单位要求外,下级单位一般不向上级单位内部机构正式发文。
6.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行文时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由主送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1.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2.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3.上级单位原那么上不得向下级单位内部机构行文。上级单位内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单位或部门行文,但不得发布指令性公文,不得批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不相隶属单位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单位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令性要求。
第十九条同级单位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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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按年份累计编号,序号后面加“号〞字。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两行位置,下行文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割线。
4.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姓名,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右空一格,由“签发人〔3号仿宋体字〕〞三个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3号楷体字〕组成。
5.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即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转发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排列要美观,回行不能断开词意。标题用加粗的2号华文中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在红色分割线下空两行的位置。
6.主送单位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标准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定格,回行时仍定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7.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的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从主送单位下一行开始,每自然段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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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文如有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居左空二字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12.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材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13.抄送单位是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标准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名称后标句号。
14.印发机构和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机构和印制日期,印制机构一般为公文的职能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割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后加“印发〞二字。
15.页码是公文页数顺序号,首页不标注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居中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16.关于联合发文,同级单位或党政之间联合发文,应使用
主办方的发文标识和发文字号。联合发文的成文日期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的所有发文单位都应在公文落款处加盖印章。如确有困难,可只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并标明“代章〞字样。
17.公文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白纸打印,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正式发文左右页边距28mm,上下页边距37mm。
18.公文中各组成局部的标识规那么在本方法中未明确的,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发文办理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正式发文的发文办理过程包括拟制、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具体为:主办部门拟稿—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根据需要由拟稿部门负责人确定〕—文秘核稿—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核审—公司领导签发—文秘核稿套红—发起人校对—封发〔盖章〕—归档。
第二十四条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可行。
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标准,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文种正确,格式标准。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表达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领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小标题可使用黑体三号字,加粗;第二层为“
〔一〕〞,小标题可使用楷体三号字,加粗;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小标题可使用仿宋体字。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标准化简称,应领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局部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
10.拟稿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送单位、抄送范围,标明印制份数。
11.对于收到的公文,可根据公文的要求和需要予以转发。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不得层层转发。
以下文件不得转发:各种绝密文件、资料;中央领导同志
未公开的内部讲话;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12.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第二十五条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签其他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前方可上报公司领导。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报请公司领导予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行文。
第二十六条公文审核应当做到:
1.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公文送公司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核,不得先签后核。
2.审核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的重点是。〔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2〕是否符合行文规那么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3〕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标准。
3.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审核人可对文稿进行文字处理。需对文稿进行较大修改时,应提出修改意见商拟稿人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部门负责人确认,审核人应当进行复核。
4.审核合格的公文,由审核人送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核签。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