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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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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委 户外广告 管理制度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全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大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标准、外型美观、平安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阻碍交通。对陈旧毁损、颜色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准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准时加固或者撤除。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阻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疼惜单位、风景名胜区把握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方法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撤除;设置人未自行撤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撤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效劳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托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根底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本方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依据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依据合同连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方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全部权或使用权人广告,应依据本方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撤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颜色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标准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依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把握地带、在大路用地范围内、大路建筑把握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领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大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平安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户外广告的托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全部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把握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扬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撤除。设置人未予撤除的,产权全部人应当予以撤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撤除。未准时撤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撤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平安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准时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平安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平安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马上整修或者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平安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平安抽检。觉察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平安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撤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撤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撤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依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试行方法的规定,实施行政惩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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