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全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大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标准、外型美观、平安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阻碍交通。对陈旧毁损、颜色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准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准时加固或者撤除。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阻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疼惜单位、风景名胜区把握地带内的;(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方法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撤除;设置人未自行撤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撤除。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效劳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托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根底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本方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