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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营运
车辆
管理制度
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公司车辆营运增收,努力提高其运行效率,切实加强对车辆的调度管理,标准用车程序,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和去除不平安因素的发生,根据公司现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由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的所有营运车辆(不含公务用的小车)。
二、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证照稽核、维修、检修、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车辆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办理;并由车辆管理部门认真建立相关车辆包括车辆型号、车辆原值、根本装备、技术性能、逐年行驶里程、车辆分配等情况档案,以备跟踪管理。
三、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部门对所属各车辆设置“行车记录表〞,车辆使用前,由驾驶员就上一次记录表上的读数与车辆里程表进行核对、检查,出车结束后,驾驶员应认真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并由车辆管理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作记载,第一次提出批评;第二次处于罚款20230元;对屡教不改者,将其劝退辞职;
2、驾驶员必须坚持以平安第
一、杜绝隐患发生为原那么。严禁驾驶员随意将车辆和钥匙交给他人以试驾或顶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3、车辆行驶回公司时,一律停按指定的地点顺序停车,严禁乱停乱放;
4、营运车辆的出行必须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管理,不得讲价还价;
5、所有营运车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不得携带私货(包括自用物资),一经发现将以一罚十进行处分;
6、对未按程序执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者,车辆管理部门将追查行为人责任,并将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划归个人承担;
7、车辆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上路巡查;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核对驾照等级和个人身份证,对驾驶不同类型的车辆依据驾照等级和驾驶经验由管理部门考核后定岗。驾驶员应在每次出行时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进行检查,确保证件的齐全、有效;
2、驾驶员在行车前还必须对车辆做好根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不平安隐患、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否那么将对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它有关交通平安管理的规章规那么,平安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蓄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时,后果概由当事人负责;
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那么,文明驾驶,标准作业,不带情绪出车,杜绝酒后出车,不开危险车、英雄车,不疲劳驾车,晚间出车要注意休息;
5、在途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地方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预防被盗。因任意放置导致的损毁、失窃等,概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驾驶员上路行车必须携带 ,并保证 的畅通;
7、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2023、驾驶员全年平安行车,未出任何交通事故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违规与事故处理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无证驾驶,违章操作;
2(2)、违反交通规那么,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在扣除保险赔款后,再视实际情况判定驾驶员承担相应的局部责任或全部责任。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不可抗拒发生车祸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及时向附近交通警察机关报警,并与车辆管理部门或公司指定的管理人员联系,协助处理;
(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赔款以后,其差额视情况,酌情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局部责任或全部责任;
2、违反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进行以下处分;
(1)、不属于公司专职聘用的驾驶员,采取不正当手法或借口将车辆开出公司,不管情形或理由,一次罚款500元;在非特殊情况下,本着“谁同意,谁调派,谁负责〞的原那么将车辆安排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构成事实,对安排调派车辆的人员一次罚款500元;驾驶员不讲原那么,未经公司同意擅作主张,将车辆外出私用或借给他人驾驶,违者罚款500元;假设发生交通事故,其造成损失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驾驶员在岗位工作上不负责任,对车辆不检查、不维护,造成车况差、运行情况不良好,经提出批评后,仍无改进者,作辞退处理;
(3)、驾驶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和技术上的专业性,勾结修理厂家,乱报材料价格,从中捞取好处的,发现一次停发当月工资,并立即作开除处理;
(4)、驾驶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虚报行车里程、套取用油数量或虚报其他费用,从中捞取好处的,不管数额大小,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情节恶劣者将给予除名处理;
(5)驾驶人员不服从车辆管理部门调派、不听从指挥、目无组织纪律、目无领导、我行我素,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者,将劝其离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平安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
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
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
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
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标准);
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标准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
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
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工程及燃料消耗量定
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方案及方案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和车辆二级维护方案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平安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
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根底上,实现平安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平安性能的全
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方案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车辆性能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
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
第十三条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一)营运车辆应中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
车型。
(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
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
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
(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
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
(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
(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
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中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