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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处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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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争议 案件 终局 处理 工作 意见
2023年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处理工作意见 一、关于“一裁终局〞受案范围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1、“劳动酬劳〞是指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劳动酬劳。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酬劳。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根底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与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发动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酬劳。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酬劳和增收节支的劳动酬劳。包括:生产奖;节省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嘉奖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缘由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规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缘由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确实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存工资。 2、“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3、“经济补偿〞包括: (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因劳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是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因企业破产、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赔偿金〞包括: (1)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商定的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连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1、“工作时间〞争议,是指因执行国家标准,在履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供应劳动时间的争议; 2、“休息休假〞争议,是指因执行国家标准,发生的关于工时制度规定之外的时间、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根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根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或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担当的局部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4、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按本意见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关于集体争议适用“一裁终局〞的处理 按集体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恳求的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四)关于劳动者恳求的事项中同时包含符合终局裁决情形和非终局裁决情形的处理 劳动者恳求的事项中,同时包含符合终局裁决情形和非终局裁决情形的,分别做出裁决,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文书。对符合终局裁决情形的恳求按终局裁决处理,其他事项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标准问题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其中的一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依据终局裁决处理;假设仲裁裁决涉及数项,且每项确定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依据终局裁决处理。 三、关于仲裁文书明释权利的表达问题 在终局裁决文书中,要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申请撤销权。具体表述如下:“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本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具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关于案卷文号问题 一个案件裁决结果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分别下达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裁决书的编号可接受一个案号两个支号的形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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