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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建设
监测
评价
方案
农村建设监测与评价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行动〞监测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为全面、客观地监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评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就,按照
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根本原那么
(一)统一性原那么。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农村全面小康评价指标及标准,并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实际进行设置,保证指标协调一致。
(二)可比性原那么。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纵向可测算一个地区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横向可比较不同地区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差异。新农村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实现对乡(镇)、村之间的横向比较。
(三)可操作性原那么。选取具有客观性、可量化的指标,既能表达监测评价指标的意义,又便于实际操作。
二、监测和综合评价的对象及方式
对象。县、乡(镇)和村。
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层监测的方法。县新农村建设实现程度由市统计局负责监测和评价,县统计局负责对全县及各乡镇和村新农村建设实现程度进行监测和综合评价。
(三)监测报告周期。新农村建设监测和综合评价结果每年报告1次。
三、监测和综合评价的标准及方法
新农村建设综合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既根据每个指标规定的最高值与最低值确定全距,然后计算每个指标的实现程度,最后将单个指标实现程度与其权数相乘,得出单项指标分值,将各单项指标分值汇总,
得出综合评价分值。
四、组织领导
新农村建设综合评价工作在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统计局负责具体实施,监测指标由各相关责任主体于翌年的1月20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为保证监测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县新农村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监测和综合评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监测和评价数据准确、及时。监测和综合评价结果由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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