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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关于
改进
省政府
工作
暂行
XX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省政府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2202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4]1号【发布日期】
1994-01-03【生效日期】
1994-01-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发布
XX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4]1号1994年1月3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和XX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应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密切同群众的联系,认真阅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处理信访问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讲明情况;要求过高或无理的,应当说服教育,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必须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那么,依照职责权限处理信访。对需要转交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上访人,有关机关或单位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条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守信访工作机构为保障信访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不准冲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准冲击和扰乱会场秩序,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二)不准采取纠缠、辱骂、殴打等手段威胁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禁止非法侵入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住宅,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干扰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的正常生活。
(四)不得捏造事实,侮辱或者诽谤、诬陷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
(五)不准在办公场所高声喊叫和强占办公室、接待室留宿不走。
(六)不准成心损坏办公用品、公共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七)不得采取示牌、举旗、喊口号、演讲、散发传单、铺地宣传、张贴大小字报、集会、游行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机关、会场门口),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八)禁止将婴、幼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和老人遗弃在信访接待单位;禁止携带凶器、爆炸物、毒药上访。
(九)严禁造谣惑众,串联、煽动上访人员聚众闹事或书写诬告材料。
(十)严禁向外国机构和人员递交申诉材料。
第六条第六条对上述人员反映的问题已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无理缠访,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责成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接回教育。
到党政机关来访的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符合收容遣送的,可以由信访工作机构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具公函后,公安机关协助,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
第七条第七条对集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奉劝无效的,应及时与驻地公安机关联系,制止事态开展。
第八条第八条上访人有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合法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对上访取闹人员疑似精神病患者,由信访接待单位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家属接回进行精神病鉴定。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的,应及时予以治疗或责成单位及家属进行监护。
第十条第十条对上访人员中突发性急病患者,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后应迅速通知较近医院或卫生部门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卫生部门本着“先抢救、后结算〞的原那么进行处理。治疗费用由患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规定由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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