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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住房
保障
房产
裁量
实施
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裁量权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标准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规定(政府令[202223]第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及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以下简称量化标准)。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分时适用本方法及量化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方法所指的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分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本实施方法所称行政处分部门包括本局具有行政处分权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法定范围内施行行政处分的局各科室及部门。
第五条局房政管理科和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法规科)是本局法制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处分自由裁量行为的标准和监督。
第六条行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那么,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政处分部门标准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应遵循量罚根本一致的原那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分种类的,应当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分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分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划清楚确、具体的等级和阶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分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规定一个处分数额、比例或者倍数;
(四)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从重处分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者创设条件;
(五)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分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分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九条对量化和细化的行政处分标准及行政处分流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行政处分实行立查别离、查处别离、罚缴别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量化细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部门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分: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分的。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效果明显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聋哑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分的。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分: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平安、公共平安、社会安定、环境平安、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五)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被行政处分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七条行政处分部门实施行政处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分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分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分不同;
(四)行政处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
第十八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分的,按照XX市标准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罚款处分的数额标准确定,按照XX市标准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行政处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政处分情节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分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分部门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将行政处分卷宗等有关材料报送局法规科。局法规科应当对办案机构报送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的,办案机构应当提供或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分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处分案件需要通过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二十五条受理投诉、举报的法制管理机构和行政处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分部门发现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分案件核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分决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执法机构实行行政处分的文书采用市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文书。
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按照本方法和量化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和量化标准与新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和量化标准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02223年9月3日起施行。
附件:
1、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工作程序;
2、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量化工作流程图;
3、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步骤和有关文书使用示意图
4、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5、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行政处分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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