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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述行政诉讼证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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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论述 行政诉讼 证据 制度
论述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概念种类编辑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局部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1]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⒈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标准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⒉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⒊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⒋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⒌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成认。 ⒍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根本规那么编辑 提供证据的要求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符合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⒈书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书证,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原那么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⑵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版,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⑶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⑷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⒉物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那么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局部。 ⒊视听资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⑵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⑶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⒋证人证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根本情况。⑵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⑶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⑷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⒌鉴定结论。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⑴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⑵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⑶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⑷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⑸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⒍现场笔录。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调取和保全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缺乏,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根本方式有调查询问、调取有关材料、提交鉴定和勘验检查。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⑴证据有可能灭失。⑵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并根据证据的属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证据的对质识别和核实 证据的对质识别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识别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 证据的对质识别和核实是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那么上,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对证据进行对质和识别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证据的审核认定 ⒈证据审核认定的含义及内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识别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是:⑴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⑵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⑶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⒉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⑵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⑷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⑺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⑽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⒊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证据。以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⑵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⑶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⑷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⒋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⑴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⑵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⑶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⑷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⑸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⑹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⑺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⑻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⑼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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