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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
北京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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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罪名
探析
张君周
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2.1589北京公约新增犯罪行为所涉罪名探析张君周(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北京100102)摘要:面对国际航空运输面临的新风险与新威胁的变化,北京公约对 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机场议定书规定的航空犯罪行为类别进行了系统更新。为了推进北京公约在中国获批后与国内立法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对新增犯罪行为所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进行探讨。对此,就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衔接中存在的方式、适用理论和差异性等问题,以及北京公约对新型犯罪行为、威胁行为、参与犯罪的规范等进行分析。同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探讨每类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以及罪名认定的要点、难点。关键词:新风险与新威胁;国际航空保安公约;“9.11”式恐怖袭击;共谋罪;参与犯罪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204(2023)01016909NewAviationOffencesintheBeijingConventionandtheCorrespondingChargesZHANGJunzhou(CivilAviationManagementInstituteofChina,Beijing100102,China)Abstract:In the face of the changes in new risks and newthreatsto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the BeijingConventionhassystematicallyrevisedthetypesofaviationoffencesunderthe1971MontrealConventionaswellasitsairpotrsprotocol.ToensurethattheBeijingConventioncansuccessfullyconvergewithdomesticlegislationafteritsratificationinChina,itisnecessarytoexplorethenewoffencesintheBeijingConventionandtheircorrespondingchargesunderCrimina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saresult,thepaperanalyze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offencescoveredbyinternationalconventionsandCrimina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irapplicabletheoriesanddifferenceindefiningoffences,aswellastheregulationofnewoffences,threatingbehaviorsandparticipationintheoffencesundertheBeijingConvention.Meanwhile,accordingtotheprovisionsofCrimina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paperexploresthepossiblechargesthatmaybeconstitutedbyeachtypeofnewoffences,andthekeypointsanddifficultiesintheidentificationofeachcharge.Keywords:new risks and new threats;international aviation security conventions;9/11-style terrorist attack;conspiracy;participationintheoffences一、问题的提出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即北京公约)获批,对推动中国民航安全工作及航空法律体系建设意义重大。该公约“扩大了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行为的刑事打击范围,加强了打击力度,提升了对民航安全的保护力度,将对保障中国民航运输安全健康发展、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积极作用”1。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多部全球性的航空保安公约。“这些法律文书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7 一起构成一整套航空保安法律框架,获得世界各国收稿日期:20221117基金项目: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项目(1001012520200186)作者简介:张君周(1978),女,山东郓城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民航公约、民航立法、航空安保.第36卷第1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6No.12023年1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January2023的广泛承认,并成为 16 部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的世界多边条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56然而,随着国际民航的快速发展,已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在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风险与新威胁时已是捉襟见肘,需要及时更新公约的犯罪行为体系,加大国家间的打击与防范合作,巩固国际法律框架。基于此,北京公约对 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了全面更新。北京公约于 2018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在其生效前后危害国际民航运输安全的案(事)件接连不断发生。联合国安理会专门就 2016 年前后发生的多起针对民航运输的恐怖袭击事件发布了 2309 号决议(2016 年)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航空安保。进入 2022 年,形势依旧严峻。2022 年 10 月 13 日,一架由俄罗斯莫斯科飞往印度德里的航班受到“炸弹威胁”,机上 400 人被迫紧急疏散3;2022 年 11 月 13 日晚间,一架计划由波兰波兹南飞往英国伦敦的航班也因收到炸弹威胁迫降到德国帕德博恩机场,当时机上载有约 200 名乘客4。一些飞往中国的航班也遭遇了类似情形,如2022 年 10 月 3 日,一架从伊朗德黑兰飞往中国广州的伊朗马汉航空航班在飞行途中遭遇了“虚假的炸弹警报”5。这些案(事)件也证实了北京公约中提到的,面对风险与威胁“需要各国采取新的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合作政策,迫切需要巩固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防止和制止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作为民航运输大国,中国在批准北京公约并报送国际民航组织后,重点工作就是加快推进该公约与国内法律体系的衔接。新加坡于 2022 年 7 月底批准了北京公约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即北京议定书)。在此之前,为了确保对北京公约的执行,新加坡国会还于 2022 年2 月 14 日专门通过了劫机、保护航空器和国际机场法令修正案,该法令已于2022 年9 月1 日正式生效6。北京公约新增了犯罪类别、完善了管辖权和引渡、加强了人权保护和法人责任等多方面内容。笔者选择以“新增航空犯罪行为所涉罪名”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立足实践工作的需要。北京公约更新了哪些行为是实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二是对应的国内立法已有较大调整。与 2010 年北京公约刚通过时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发布了多部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也已通过。因此,笔者尝试探讨“新增航空犯罪行为所涉罪名”,以期能够有助于推进北京公约在国内的适用。二、厘清新增犯罪行为所涉罪名的三个理论问题分析北京公约新增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何种罪名,不仅需要明确这些行为与刑法条款的对应关系,还需要厘清与之相关的三个理论问题。(一)北京公约新增犯罪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衔接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如何在缔约国的国内法中体现,这涉及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根据传统二元论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构成不同的法律体系。然而,“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一些规则直接赋予国家追究个人刑事犯罪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在国际刑法和人权保护领域,国际法越来越多地介入原来由各国国内法调整的领域”7。刑法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反恐怖主义法第 11 条也采取了类似的表述。但是,相较于民事法律,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国际公约的优先适用。张明楷在多年前研究刑事立法的国际法方向时指出,中国参加的许多国际刑法的公约,涉及国际犯罪的规范“都只是规定了犯罪的定义或者构成要件,而没有设定法定刑。所以,关于国际刑法的公约,都不是自执行(self-executing)公约,相反,要求缔约国将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并且设定相应的法定刑”835。对此,中国应“遵守所批准的国际条约,及时将相关条约规定的犯罪转化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并设置相应的法定刑”835。通常而言,国际公约规定了国际犯罪,“它们要求参加公约的国家为其列举或定义的犯罪行为规定一种刑罚。认可或加入这些公约的国家必须将这些犯罪写进他们的刑法,今后如不退出公约便不能够废除这些条文”9。因此,需要对照北京公约新增的犯罪行为与刑法现有规定;对于尚未规范的行为,则需修订相关条文或增加相应犯罪。(二)北京公约对犯罪行为的更新在不同法系中对应的理论存在差异对于北京公约的成就,有专家认为:“最大的 17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1月创新就是基于当前形势,把一些行为纳入航空犯罪的范畴。”10与原规定相比,北京公约第 1 条是变化最大、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共列举了五类“构成犯罪”的情形。第 1 条的第 1 款和第 2 款是对具体行为人(anyperson)实施的以及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 务 的 机 场”(an airport serving international civilaviation)实施的具体非法行为特征的描述;第 3 款规定的是作出“威胁”行为的情形;第 4 款和第 5 款则是列举了组织、指挥、商定(共谋)或协助等不同的参与方式。这些不同视角的分类在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体系中,适用的理论也有所不同,如第 4 款和第5 款中的组织或指挥、协助商定等行为,在英美刑法上属于“参与犯罪”(participation),“偏重多人中的每一个行为或者每一个行为人的角色和责任,这些概念更为强调参与犯罪的个体而非整体关系”1167。在中国刑法理论中,主要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进行探讨,通过他们在整体中发挥的组织、教唆、协助等作用,来判断其所担任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角色。这主要是因为国际公约的制定往往融合了不同法系的特点,在适用中也时常与一些国内法律理论与规定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具体分析,找到契合点。(三)北京公约新增犯罪行为罪名对标存在一定困难尽管北京公约和刑法都对犯罪行为特征(或罪状)有着明确的界定,但是实现二者的对接却绝不是简单、直接的。一是因为北京公约的条款通常是对某类具体行为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精炼。例如,新增的第 1 款行为“(6)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旨在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既包括了典型的“9.11”式恐怖袭击,也包括了其他的、可能发生的危害行为。其中,对“环境破坏”的表述一直是“存有争议”的话题(contentiousissue),甚至有观点认为这不属于该公约的范畴,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最终保留了这一表述,认为可以用来涵盖造成的“对个人和财产的间接损失”(indirectdamagetopersonsorproperty)12167。同时,该规定只是描述了结果并没有明确航空器是怎么被控制的,因此,现实中存在多种可能性,对应构成不同的罪名。二是中国采取“一部刑法治犯罪”的模式,体系庞大、罪名繁多。有学者考察了自1997 年刑法颁布到 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