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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理工类
院校
法律
教育
培养
模式
浅谈理工类院校法律教育培养模式
市场经济的开展、特别是参加WTO后,中国社会加快了法制化进程,急需大批法律人才,于是理工类院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但是,由于理工类院校固有的教育资源及传统的教学方法,使其培养的法学毕业生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近几年大局部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有明显下降趋势。一方面社会法律人才奇缺,另一方面学生就业难,这说明我们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培养模式与社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理工类院校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第一,学科单一,学生受不到相应社会科学气氛的熏陶。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学习苏联教育体制,造就了一大批文是文,理是理,工是工的单一学科院校。随着经济的开展,各学科不断交融,文理渗透,单一学科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知识结构上越来越单一,与今天社会需要的“通才〞相去甚远。同时,由于中国一步步走上法治的轨道,法律人才越来越受到重视。理工类院校纷纷上马设置法学专业,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但由于其学科单一的历史过久,并且许多院校并没有充分认识自身单一的学科结构,没有为法学奠定一些相关的社会科学根底。法学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他是建立在诸社会科学之上的,这一点随着社会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缺乏其他的社会学科门类,法学也显得苍白无力,其培养的学生便缺乏竞争力。
第二,文化气氛和人文精神的缺席。理工类院校由于学科单一,其文化气氛不甚浓厚。整个学校主要醉心于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完善,关注自然的变化与开展,很少从人文的角度去关注人的精神世界。而法学那么是一个建立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上,注重人的内心世界,在批判中不断成长的学科。法律人的思维是独立的思维,是批评的思维,是创造的思维。在理工类院校中,人文方面的讲座很少,有关人文的校级选修课也不多。讲座和选修课是传播人文精神的主要阵地,但是在理工类院校中这些地方已经失守,法学专业的学生接受人文精神时机非常少。20世纪末建立的法律学科人微言轻,难以改变这种近似呆板的气氛,因此在这种气氛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缺乏法律人特有的批判精神,相应地也难以融入到法律人共同体中。
第三,理工类院校的法律院系的法律图书资料有限,法律院系的学生很难在课堂外接受最新、最前沿的法学思想。甚至已经流传了几个世纪的法学经典著作也很难找到。一般而言,法律院系在理工类院校属于小院系,力量薄弱,很难自建法学图书馆或较有规模的法学图书室。而理工类院校的学校图书馆经过多年沉淀,大局部图书都是理工类的,法学图书很少,况且大多数是教材。民国时的一位著名法学家曾提出,“要研究高深的学问,当然不能没有完备的图书馆〞。理工类院校法学图书资料的缺乏一方面制约了学生的学业,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法学教师的科研和教学水平。
第四,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普遍师资缺乏,在校教师每人任课多门,没有时间自我“充电〞及进行科学研究,多方面的能力无法进一步提升。另外,法学做为一个学科门类,下设十个二级学科,由于师资缺乏,无法形成学术梯队。
第五,理工类院校的法学教师法学专业学历层次普遍较低,缺少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科研经验的学科带头人,科研能力较差,很难有重要的研究成果。
二、理工类院校法律教育培养目标选择
由于上述问题使理工类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上与政法大学和综合性大学存在一定距离,但并不是说这些院校的法律教育没有出路,社会的开展为理工类院校法律专业的开展提供了机遇。
传统的法律教育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是定位在为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培养法律人才这一层面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特别是参加WTO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不仅局限在法律职业部门,应该说每一领域、每一部门、每一单位都需要法律人才的充实。在西方兴旺国家,大的集团公司,专职法律参谋有三、四百人,我国未来社会也将如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参谋将是未来社会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局部。然而法学家、法官、律师、法律参谋这些不同的法律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不同的法学修养、知识结构和实务能力。这使法律人才出现了不同类型和层面。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1〕学术型法律人才,包括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和高校教师;〔2〕实务型法律人才〔包括法官、检察官〕〔3〕复合型法律人才〔包括律师、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参谋〕;〔4〕辅助型法律人才〔包括书记员、法警等〕。这就需要各类院校法律教育在国家所规定的总的、统一的培育目标下,以前瞻性的思维结合自己学校的优势,确定符合社会需要的培养目标,并且选择能够实现目标的培养模式,法律教育才有出路。
笔者认为理工类院校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具有坚实法学理论根底和实务能力,掌握一门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即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并努力为学术型法学人才打下良好的理论根底。
三、理工类院校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
培养目标是培养模式的前提,培养模式是培养目标的实现手段。我们设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
〔一〕学制:学制应为五年。
这是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和我国总体教育制度决定的。就复合型人才而言,社会要求其同时具备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两方面的潜质。依国外通例,要培养文化素养过硬且具有较高法律技能的人才,均分两阶段进行,且需要六年以上的时间,现行的四年教育制度只是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在素质教育这一层面,离法律职业教育相去甚远,五年制有利于弥补因学时缺乏而导致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相关知识的缺乏和实践技能的薄弱。
〔二〕教学环节:
为了实现培养目标,我们认为教学环节应分为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课堂教学环节,主要用来学习教学方案设定的各模块课程;第二环节为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专题见习和教学实习等内容;第三环节为课外阅读环节,这一环节是指在教师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前提下,学生被指定阅读相关著作,以提高其法学素养。
〔三〕教学内容
我们认为教学内容应由四个模块组成:第一模块为根底知识,其中含边缘学科根底知识和跨学科根底知识,这是通识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根本知识。第二模块为法学专业知识。〔包括法学学科的根本知识体系和法律职业根本的职业素养〕第三模块为专业技术知识〔这是各学校特色所在〕,第四模块为专业技能训练。
按照这种设计我们认为应在第一、二学期开设根底知识课程;三至六学期开设法学核心课程;七、八、九学期分方向开设选修课程,同时开设每一方向的专业技术课。如宪法、行政法方向在开设法学专业课同时开设行政管理专业核心课程;民商、经济法方向在开设法学专业课同时开设有关房地产、会计、金融等专业核心课程;国际法方向开设有关国际贸易、国际关系等专业核心课程;环境资源法方向开设有关环境科学、生态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核心课程;由学生自由选择专业方向。第十学期为专业实习及毕业论文。
这种培养模式使学生具有法学知识的同时又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满足了社会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同时理工类院校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指向也可以节约教育资金,充分、合理利用教育资源。
总之,理工类院校的法律专业只有正确定位,并选择适当的培养模式,才能得到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曾宪义 张文显 “21世纪法学教育改革与开展战略研究〞
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9 43-48
2.张文显 “入世与法学教育改革〞 中国高等教育2023.22 15-16
3.苏 力 “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12 5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