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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东北师范大学
哲学社会科学
研究
项目
管理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程管理方法.
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促进XX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开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工程),包括重大工程、重点工程、一般工程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省社科规划工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根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那么和“双百〞方针,立足河北、面向全国,重视根底研究,加强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效劳,为河北的两个文明建设效劳。
第二章选题
第四条省社科规划工程的选题,在广泛征求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规划评审组(以下简称省社科学科规划评审组)和有关部门意见的根底上,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主要以发布重点工程、一般工程和青年工程课题指南的方式予以公布。课题指南通常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
第五条省社科规划工程中的重大工程实行委托研究,组织力量,联合攻关。其他工程一律面向全省,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章申请
第六条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60天。
第七条受理申请开始后,申请工程的负责人应向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索购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申请书(以下简称工程申请书)、课题指南及有关材料。
工程负责人应根据课题指南中规定的选题范围,设计具体的研究课题,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工程申请书。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工程负责人所填写的工程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第八条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两个工程的负责人。未结项的省社科规划工程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工程。
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党政机关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否那么,须有两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
第九条申报青年工程的工程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第十条填写好的工程申请书须在受理期限内送到(或邮寄)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同时递交(或邮汇)工程评审补偿费,否那么不予评审。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一条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对工程申请书进行技术性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工程,提交省社科学科规划评审组评审。第十二条评审立项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工程负责人必须是该工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研究中承担主要任务;课题组成员具有按方案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开展有一定的开拓与推动作用;具有河北地方特色和有利于发挥我省学科研究的优势;
3、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开展具有重要价值,能为党政机关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4、有一定的前期准备和研究成果;
5、经费预算合理。第十三条省社科学科规划评审组对申请工程及其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和经费预算等要做公正、全面的论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各学科规划评审组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并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予(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立项通知书)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省社科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作为工程负责人申报工程时,不得参与该年度的工程评审工作。作为工程参参加评审与自己有关的工程时应予回避。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五条省社科规划工程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实行局部资助的方法。第十六条工程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缺乏局部由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及课题组自筹解决,以保证省社科规划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工程经费开支范围:
1、资料费(包括信息、资料费,复印、打印、翻译、录音、录像、微机上机费等);
2、调研所需的差旅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专家咨询费、研究成果鉴定费;
5、在完成工程的前提下,可用于成果的出版补贴。
工程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与本工程无关的开支。第十八条工程经费由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工程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每个工程代管部门可以提取工程经费,总额的3%作为管理费。
第十九条工程负责人的经费使用应接受所在单位科研部门、财务部门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的监督、检查。课题完成后要编制经费决算表,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方法者,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工程(含终止和追回拨款)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工程一经立项,即为省社科规划工程。工程负责人享有本方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省社科规划工程实行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与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两级管理的方法。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研究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工程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案。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工程负责人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研究方案的,工程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提出解决方法,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对擅自更改工程研究内容和方案,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研究工程的,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将撤销该工程、追回工程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该工程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工程。
第二十四条工程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的变动和调整须申工程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说明原由,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前方可变动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对省社科规划工程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研究工作是否按工程申请书中预定的方案、设计进行;
2、工程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研究工作;
3、工程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及本方法的规定;
4、课题研究进度及阶段性成果的质量。第七章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省社科规划工程完成后,须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结项工作。第二十七条要求鉴定和结项的省社科规划工程,应由工程负责人向所在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1、工程申请书(复印件);
2、工程研究成果;
3、工程研究工作总结;
4、工程经费决算表。
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同意后,领取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与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专家鉴定意见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意见表),进行成果鉴定。第二十八条成果鉴定工作一般由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鉴定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构成由工程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并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备案。本课题组成员不参加鉴定组。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并不得担任鉴定组组长。
第二十九条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1、研究成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根本路线;
2、工程实施是否到达了工程申请书中有关研究成果的设计要求;
3、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到达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效益;
5、工程研究尚存在哪些缺乏。
鉴定组成员须根据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并填入专家鉴定意见表。
鉴定结论由鉴定小组组长在归纳鉴定组专家意见的根底上负责撰写,并填入结项审批书。
第三十条鉴定可采用通信、会议等方式进行,但均应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和结项审批书。
第三十一条凡鉴定不合格的研究成果,可允许该课题组在六个月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鉴定。如仍不合格者,按未完成处理,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予以撤项。该工程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工程。
第三十二条省社科规划工程的最终成果,须在醒目位置注明:“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五’重点工程〞,或“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一般工程(××××年)〞,或“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工程(××××年)〞字样。
第三十三条成果鉴定后,工程负责人将工程审批书、专家鉴定意见表及研究成果(一式五份)一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经审核合格者,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给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结项通知书和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成果证书,方为正式结项。
第八章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四条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决策机构和出版部门推荐;对优秀的成果及研究人员,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五条为推动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同鉴定。
1、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报刊发表并在醒目位置注明:“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的;
2、研究成果形成省直(厅局级)部门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正式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实施的;
3、研究成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参考、采用的。
凡报送领导审批或拟形成正式文件的省社科规划工程研究成果,均须注明“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程〞字样,否那么不能视同鉴定。研究成果同时分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符合第三十五条内容的省社科规划工程,可按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省社科规划工程定期组织评奖活动,以奖励省社科规划研究工程的优秀成果(方法另定)。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的解释权属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