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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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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海洋 生态 补偿 法律 内涵 制度 构建
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   摘 要: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实施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组合。任何无视海洋生态本身的价值及其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开展的重要意义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都不具有持久生命力。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设定的最终目的应是为了保护或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必须在明确其法律内涵,了解其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与缺乏的根底上,围绕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补偿形式、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等要素展开。  关键词:海洋生态补偿;补偿主体;补偿形式;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074(2023)04-0123-05  基金工程: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工程(WYM0801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工程(09G-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工程(10YJC820226)  作者简介:程功舜(1972 ̄),男,江西都昌人,硕士,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    目前我国关于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主要是围绕陆地生态补偿展开,特别是在流域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等领域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海水的有机统一性及其流动交换等特性,使海洋生态系统的各组成要素之间通过物质能量流动、循环构成一个整体,任何海域的某一要素的变化都有可能对邻近海域或者其他要素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和作用。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存在涉及范围广,计量难度大,补偿期限难以确定等情况,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制定远比陆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制定复杂得多。  一、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  (一)海洋生态补偿之概念界定  在对海洋生态补偿进行分析之前,先要厘清生态补偿的概念。事实上,不同学科的不同学者、同一学科的不同学者、不同时期的不同学者对生态补偿的解读各不相同。  在生态学领域,生态补偿强调的是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机制。如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复原能力〞;[1](P326)叶文虎教授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2]  在经济学领域,主要是从“经济人假设〞、“公地悲剧〞、“外部性原理〞及生态资本理论等角度来研究生态补偿,强调生态补偿是以经济手段调节环境保护过程中相关利益者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如李文华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效劳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利益者关系的制度安排〞;[3]毛显强教授那么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本钱 (或收益),从而鼓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和由此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到达保护资源的目的。〞[4]  在法学领域,主要是从公平正义理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功能目的论等角度来研究,强调生态补偿是一种合法且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如杜群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到达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到达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5]陈德敏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是“国家、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环境资源受益人在其从事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造成自然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系统及环境污染后,为恢复生态价值和生态功能,对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的总称。〞[6](P24)  从上述定义不难发现,要准确界定海洋生态补偿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合理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表达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2.有效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合法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以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的名义向全社会人们公布并予以实施;4.可行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是一种制度性安排、是一种利益调整机制;5.动态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随着海洋经济的开展变化而变化,以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  (二)海洋生态补偿之法理考察  1.利益与秩序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7]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动力,人们制定、执行、遵守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为了调整一定的利益。在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会产生诸多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生存利益与开展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等。面对多元化的利益并存与冲突的局面,平衡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对利益的调整是通过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行为的调整来实现的,这是因为:利益不在社会之外,而是存在于社会之中,以社会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人的行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中介。由于人的活动和人的关系无所不在,所以一些即使看来好似与他人无关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如某一海域渔民捕捞天然无污染海鱼的需求,实际上也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即渔民依赖于该海域及邻近海域的海水不被污染。基于此,海洋环境品质低的海域对相邻海洋环境品质高的海域进行补偿的现实需求也就产生了。因此,利益的调整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之一。  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人们制定、执行、遵守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海洋而言,自然秩序是反映海洋物质的产生、变化和消亡的可持续性和规律性,社会秩序是人们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的连续性和规那么性。当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无序性表现在人们的开发利用行为混乱:过度捕捞、盲目填海造地、粗放式海水养殖、无节制的海洋排污等。这些无序的社会行为导致自然秩序的混乱:世界各地海洋灾害频发、海洋环境恶化、海洋可持续开展受到严重威胁。反过来,海洋自然秩序的混乱又进一步加剧了海洋资源的稀缺性,并进而引发更多的无序开发行为,严重时甚至影响沿海地区的社会稳定。基于此,针对利用沿海滩涂资源进行养殖、围海造地、利用海洋排污、人工增殖放流、季节性休渔等行为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需求也就出现了。因此,秩序的维护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之二。  2.权利与义务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调整核心  利益和主张是权利的根本要素。权利具有多种存在形态: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实际权利等。事实上,只有法定权利具有明确的内容和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性保障机制,最容易转化为现实权利,对权利主体的利益保障最有利。据此,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利益受损或受限的主体获得相应补偿的主张只有通过法定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受偿主体的法定权利及其实现机制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在本质上是利益负担和责任后果。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使主体从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的哪些受益主体施加何种利益负担,才能使其从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选择有利于海洋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开展的行为,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另一调整核心。  3.正义与可持续开展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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