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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
刑事
司法
协助
解读
闫芳
年第 期.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总第 期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本文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中哈反恐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研究 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作者简介:闫 芳,女,新疆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十九大报告第三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中的第六方面: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解读闫 芳(新疆警察学院,新疆乌鲁木齐)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完善了中国刑事法律体系,顺应国际司法协助规范化要求,为打击跨国犯罪、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提供了立法支持。解读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的主要特征,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及拒绝提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情形,有助于全面把握立法背景、重大意义及法律架构。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拒绝提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情形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下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颁布实施就是加快形成系统完备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体现。这部法律改变了我国长期无国际刑事司法法律规范的现状,解决了我国履行国际刑事条约义务无法律依据的难题,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顺应了国际司法协助规范化要求,有利于完善打击跨国犯罪立法,建立国际协议履行执行机制,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笔者就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的立法背景、重大意义及法律架构等方面进行解读分析。一、立法背景及意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历经十余年起草研讨,经过全面调研,细致论证,次广泛征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专家学者意见,历时 年时间最终通过并颁布实施。早在 年 月,第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反腐败公约 之际,我国就高度重视并主张将公约与国内立法有效衔接。年,以中央纪委为主要部门成立了协调小组,研究加入 反腐败公约 的实施问题。协调小组建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等部门研究起草中国的司法协助法。年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将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列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年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列为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此后,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等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立法并积极推进立法进程,直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立法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制定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是推进依法治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以立法方式确定原则与程序来配置权力资源,监督权力行使的主体,评估运行的效益,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方向和效率,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为了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使国际刑事合作在法律框架下良性运行,制定法律规范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中国开展的“猎狐”“天网”行动成效显著,制定内容完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国际司法合作的有力法律制度保障,也是全力推进反腐败治理的客观需要。(二)制定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有利于深化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为中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提供法律依据近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跨国追缴追逃领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司法合作,成效显著。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从传统的引渡、狭义的司法协助向新的领域不断扩展,涉及没收犯罪资产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惩治跨国犯罪离不开有效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应当立足当前,拓展更广泛的合作领域,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目前中国在履行国际公约过程中还存在国内法律依据不足的障碍。如 民事诉讼法 对民商事司法协助作了规定,引渡法 就开展引渡合作亦有规定,但 刑事诉讼法 仅有一条对刑事司法协助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无程序和实体要求。制定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弥补了国内立法缺失的问题,有助于为中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提供国内法律依据。(三)制定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利于明确参与刑事司法协助主体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中国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机关众多,如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两高”等机关,这些机关在刑事司法合作中介入的阶段不同,各自的职能分工也不同。在具体案件合作中,各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完成国际司法合作的有力保障。中国与外国已经缔结的国际条约中,确定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机关不一致,中国与澳大利亚签订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确定的负责联系两国间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而中国与葡萄牙共和国签订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确定的中央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上述条约中不同的约定导致在实践中各部门职责交叉,分工不明,亟需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各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和任务,以便破除职责不明、协调不畅的局面,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提高协作效率,从而不断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体系。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的主要特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共九章 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具体概念范畴、开展司法协助的原则和相关依据,明确了对外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办案机关的职能分工,以及经费保障、费用承担等问题。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他章节分别从向外国提出协助请求和向中国提出协助请求两个方面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相结合,为完善跨境追逃追缴机制,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法具有 个主要特征。(一)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可持续发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的制定以解决司法合作实际问题为导向,在总结过去 多年国际司法合作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着眼于为中国与外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法律依据,服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同时注重国际司法合作发展趋势,融入新的国际司法合作理念,旨在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可持续发展。(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内容涵盖了程序法和实体法,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该法确定了中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细化了中国与外国相互之间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操作环节。从实体方面对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费用负担及资产分享、移管被判刑人的刑罚刑期作出了规定。(三)确定了条约优先适用的宗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出台实施之前,中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属于立法空白。为了有效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多以缔结条约的方式应对与外国的司法合作,而且与不同国家缔约的内容各不相同。现实状况是缔结条约先于立法,为了信守条约义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前提下,依据双方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办理,也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四)与相关法律紧密结合,有序衔接。年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公布实闫 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施。该法规定了监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明确了监察机关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但未确定该机关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主管机关的地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将监察机关列为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腐败犯罪案件中与外国开展反腐败司法合作的职责,形成了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与监察法的衔接,为监察机关履行反腐败司法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特别是 年 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该程序适用的范围是监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出境、拒绝回国,法庭需要缺席审理,审判机关将依法对缺席被告人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必然涉及向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在判决后进行引渡或遣返,开展这些司法活动都需要有关国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的出台对解决缺席审判中的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五)确立了资产分享制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专门规定了外国向中国主张资产分享及中国提供协助后向外国请求资产分享的制度。此项规定不仅为主张资产分享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效地提高了被请求国的司法协助的积极性,强化了执行力度。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确定了司法协助范围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条确定了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针对中国与外国开展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的形式,主要有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中国的司法协助法并未按传统的学术界的观点来确定司法协助的范围,涵盖面比较广,是在丰富了狭义的司法协助内容的基础上,将已有立法的引渡事项排除在外,增加了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的协助内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近年来,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发展迅速,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通过缔结条约引进了大量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概念、原则和规则,使之成为中国刑事法制的组成部分。中国在司法协助的合作中,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但由于国际条约调整范围和功能有限,不能对国家开展司法合作的职责分工、程序规则产生直接的影响。国际条约确立的原则也需要国内立法借鉴引用才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中国制定 引渡法 用专门法形式调整引渡制度,创建了独具特色的引渡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审查制度,为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司法合作确定了条件、程序和原则。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年修订之后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从立法层面规范被判刑人移管;二是中国依据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和 反腐败公约 开展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要求中国司法机关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没收令或罚金判决的方式来协助外国追缴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资产。此次立法着眼于解决问题,注意把握实践发展的新趋势、新理念,重在解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现实需要,关注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实现追缴和没收返还违法所有。立法中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被判刑人移管作了规范,有助于接收国对本国国民的保护和利益的维护,有助于维护移交国司法判决的尊严与效力。四、拒绝提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情形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对违反国际法原则或本国法律规定的请求事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项普遍原则,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等国际公约及国家间缔结的双边及多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均有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根据中国加闫 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解读中国已缔结和加入国际条约中涵盖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它特指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赃款赃物的扣押等小型协助形式,不包括引渡、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如被判刑人移管)。入的公约及缔结条约内容,结合国内法及实际情况,列举了可以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一)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向中国发出司法合作请求事项针对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中国可以拒绝请求。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双重犯罪原则,是对司法主权的尊重,对被请求人的权利给予保护。双重犯罪成为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最早出现在引渡中,其作为刚性原则明确要求提出引渡请求和被请求国都认为引渡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两国都被认定为犯罪的才能进行引渡合作。该原则被广泛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各种合作形式中,如 新加坡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 条规定了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事项,其中第一款因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对其进行调查起诉或处罚,而作为或不作为若发生在新加坡,则不构成犯罪,新加坡可以拒绝请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可以拒绝协助。(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限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对犯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罪的人宣告释放。如果出现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