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教职工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校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和催促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教职员工奖惩、培训、晋级、奖金发放、调整工资待遇,为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教职员工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那么,考核与奖惩要相结合。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意见考核范围为本校全体在编人员。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一)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一个学期的;(三)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四)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五)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存公职的;(六)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七)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八)经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二)当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对非组织原因跨年度期间不再参加考核;(三)绝症、精神病患者,视作考核合格;(四)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五)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第2页共12页(六)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1998]1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确实定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工作调动的人员,由其调动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动前所在单位提供;(二)外借人员的考核由借用单位提供情况,我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安排进我校工作的,由我校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四)由学校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我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五)待岗人员待岗超过三个月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经学校批准的内部退养人员如表现较好,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