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共青团组织
工作
实施办法
共青团组织工作实施方法
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共青团信访工作,保持团组织与广阔团员、青少年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共青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访,是指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 、走访等形式,向团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团组织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
第四条共青团信访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团员、青少年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接受团员、青少年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广阔团员、青少年效劳。
第六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团中央办公厅承担信访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机关成立信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团中央信访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办等事宜。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那么,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团组织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三)催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建议;
(五)承办上级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对本级团组织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团组织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共青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对以下团的工作和团干部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向有关团组织提出信访事项:
(一)团纪申诉;
(二)反映、控告侵犯青少年权益的行为;
(三)检举、揭发团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需要团组织解答、办理、帮助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团组织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团组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团组织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团组织、团干部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团组织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团组织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团干部,或者非法限制团干部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平安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收到信访事项,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告知。本级团组织所属部门、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应当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交办。属于共青团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其内容交本级团组织所属部门、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响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转送。涉及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将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
(五)通报。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向下一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上一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报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团组织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条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团干部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团组织改进工作,更好地团结、教育和效劳广阔团员、青少年的,有关团组织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团组织办理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团组织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属于团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团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团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对团组织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团组织的上一级团组织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团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团组织的上一级团组织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团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团组织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上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团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团组织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响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团干部,可以向有关团组织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条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团组织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部门和单位;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和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团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团章的规定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团组织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所属团组织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团干部违反本方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各级团组织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团干部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团的工作、推动青少年工作开展有奉献的,三由有关团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10页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