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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金融系统
工作人员
违反
金融
规章制度
行为
处理
暂行规定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过失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保证各项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金融资产平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方法。
第四条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但凡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办人员,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分;违规两次或情节、后果较重的,除给予经济处分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分;造成一般过失的,除给予经济处分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过失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对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认真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本部门发生过失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本人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金融系统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过失事故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金融机构负责人本身违反规章制度的,要从严处理。
第九条各金融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标准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科室(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标准,影响正常秩序,损害xx局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自查、暗查中被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
(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
(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
(七)推诿扯皮、成心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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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至
(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留岗查看3个月,查看期间只发最低生活工资;年内发现两次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七)至
(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视情况扣除1-3个月工资及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科室(单位)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于班子会上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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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处理。
(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科室负责人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xx局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科室(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单位、本科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抓好分管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做好对落实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工作纪律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科室(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分管领导、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方法自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起实施,其他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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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标准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标准,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
(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
(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
(七)推诿扯皮、成心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一)至
(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年内发现两次的,给予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七)至
(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第六条部门、单位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5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单位“一把手〞效能告诫处理;对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2023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应当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八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第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方法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方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223-11-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及时制止、处理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行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平安,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效劳,为干部人事决策效劳,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条例的行为,是指违反条例,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情节严重案件,须向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中央组织部报告。
第五条对不按条例规定转递干部人事档案造成档案丧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对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特别是处分材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或留党观察处分,并责令恢复其档案原貌。
第七条对伪造学历、工资、党团、职称、转干、奖励等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留党观察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出并销毁伪造的材料。
第八条对擅自或在他人指使下涂改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干部人事工作岗位,对指使(授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或行政降级处分。
第九条对擅自拍摄、抄录、复制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对擅自向他人泄露、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对擅自出卖、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或利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