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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隐患
排查
责任
追究
制度
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平安和学校财产平安,切实抓好平安工作,铲除平安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平安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平安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专人;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平安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4个平安排查岗位:
1、危房平安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平安检查。
3、用电平安隐患排查。
4、其他平安隐患排查(栏杆、床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三条、排查专人既是平安隐患排查人,又是平安管理员,因此消除平安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平安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平安性。
第四条、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第五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平安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具体负责学校平安工作的副校长必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平安管理制度,做好检查催促工作;政务主任负责学生平安教育和平安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平安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平安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第二篇: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隐患排查汇报、治理与监控
第十条d级隐患一经发现,当班班长和安监员分别向本部门报告。由班组长立即组织处理,现场跟班领导和安监员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同时报本部门记录在案。整改完毕经安监员和跟班领导验收前方可恢复生产,并汇报本部门。
第十一条c级隐患一经发现,由存在隐患部门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安监部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及部门参加,在当日制定整改措施,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安监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安监部门负责验收,分管领导负责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b级隐患一经发现,安监部门立即报矿井主要负责人。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平安办公会议,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原那么,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矿井分管平安领导负责落实整改,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a级隐患一经发现,矿井要立即报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平安办公会议,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原那么,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要求矿井主要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按整改方案实施治理,公司负责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对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培训,告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隐患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设置警示标志。
隐患公告及销号恢复生产程序
第十五条c、d级隐患责任部门负责在本部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隐患情况和防控措施。
隐患销号程序如下:
d级隐患由队组建档编号,整改完毕验收后,队组销号,恢复生产。c级隐患由安监部门建档编号,整改完毕验收后,安监部门销号,恢复生产。第十六条a、b级隐患责任单位负责在本单位显著位置(煤矿在井口)公告隐患情况和防控措施。隐患销号程序如下:
b级隐患由矿井整改完毕验收后,分管平安负责人负责销号,恢复生产。a级隐患由公司整改完毕验收后,矿井负责人负责销号,恢复生产。
责任追究、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及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的a、b级隐患给予矿井的责任领导202300元的罚款,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2022元的罚款;对未按期整改的a、b级隐患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3000元的罚款,对未按期整改的c、d级隐患给予矿井分管领导和平安监督领导5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人对平安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便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罚违法行为,按照公司和矿井相关制度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篇:煤矿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平安,确保矿井的生产平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XX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平安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隐患,另一种是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得;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缺乏的;
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平安需要的;
2023、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14、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缺乏的;
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9、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
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平安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2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到达煤矿平安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平安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护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24、传感器设置数量缺乏、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
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25、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2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平安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3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的;
3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33、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34、存在煤尘堆积的;
35、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平安隐患。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井、职工生命、财产平安。并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安检科负责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通风科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相关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八条
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队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平安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防范意识。
第十条
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整治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通风管理部门负责将难以排除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按程序向临汾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报告,并报临汾煤业公司平安监察机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通风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
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治理;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生产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责令暂时停止生产。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在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