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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增量
配电
业务
改革
试点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XX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23]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电信行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效劳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市场竞争层次和效劳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根底。
二、业务定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购置移动通信效劳,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效劳。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根底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根底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三、试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关于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
2、关于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关于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效劳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效劳质量管理
体系,公布监督 ,受理用户投诉,有效劳质量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关于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效劳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关于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效劳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二)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试点时间及审批程序
试点时间初定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电信
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方法以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的人员、场地、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符合性实质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以及与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到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四、试点保障
(一)拥有移动网络的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
(二)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三)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
(四)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六)转售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方法、通信网络安全
防护管理方法、电信效劳标准等相关规定。
(七)转售企业应符合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效劳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标准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效劳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效劳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效劳费用。
(九)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其开展的用户原那么上由为其提供根底网络的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接。
(十)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效劳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十一)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十二)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的审查批准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五、试点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结果再行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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