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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饮用水
安全
法律
保障
论饮用水平安法律保障
水是生命之源。202322年1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报告说,目前全球有11亿人无法获得平安饮用水,这一问题可能因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等原因而加剧。联合国甚至警告:如果世界人口持续增加,到2025年,全球三分之一的人口将不得不为获得平安的饮用水而苦恼。饮用水平安问题已逐渐成为全球性的挑战。饮用水平安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平安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平安,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
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血吸虫病区约120230多万人饮水不平安;相当一局部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饮水水质。保障饮用水平安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迫切需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权作为人最根本的权利,正是现代立法的核心理念和最终目的。因此,为了保障饮用水平安,运用法律调节机制成为必然选择。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但是在法律保障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专项法规标准,散见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制度未能很好衔接协调甚至相互冲突,不同部门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职能交叉等。本文将针对我国饮用水平安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借鉴美国相关的经验,分析提出改善我国饮用水平安法律保障制度及机制的建议。
一、饮用水平安相关问题概述什么是平安的饮用水。不同国家的政府制定的平安饮用水标准不同,而且同一个国家政府制定的平安饮用水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而改变。[1]1998年世界开展指标认为,平安的水是指经过处理的地表水和未经处理但未被污染的水,如泉水、平安的井水和得到保护的钻孔水。在城市地区,水资源可以是公共取水处,或取水距离不超过2米的储水管。在农村地区,平安的水意味着家庭成员不必为取水而每天花费过多的时间。足够数量平安的水是指能够满足新陈代谢、卫生和家庭需要的量,通常为每人每天20升。我国2022年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饮用水平安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对农村平安饮用水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平安分为平安和根本平安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平安或根本平安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平安或根本平安。2023年,我国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3)。新标准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无论平安饮用水标准体系如何不同,水量和水质是饮用水评价的两项根本指标。水量保证和水质达标是平安饮用水的根本要求。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平安,符合农村实施准那么要求的为根本平安。低于农村实施准那么要求的那么为不平安。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的为平安,不低于20~40升的为根本平安。常年水量缺乏的,属于农村饮用水不平安。在我国,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划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平安饮用水量标准有所不同。平安饮用水水量标准从一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40升、45升、50升、55升、60升。根本平安饮用水水量标准从~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20升、25升、30升、35升、40升。
二、我国饮用水平安法律保障机制现状我国现有保障饮用水平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hellip;hellip;水hellip;hellip;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例如第3条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1996年)第13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产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15条规定:当饮用水被污染,可以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22年)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平安。第34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67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撤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撤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撤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322年修订)第56-63条对饮用水源保护作出了规定。例如,第56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hellip;hellip;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平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又如,第57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另外,针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平安面临的严峻形势,由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编制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平安保障规划(2023-2023)提出,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重点解决205个设市城市及350个问题突出的县级城镇饮用水平安问题。纵观目前我国饮用水平安保障的法律规定,我国饮用水平安法律保障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专项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目前没有关于饮用水平安的专项法律法规规定,只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国家环保局、水利部等五部委1989年联合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年公布并于2022年7月修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联合公布)等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效力层次较低,规定的根本又是饮用水平安的某一领域,缺乏统筹与协调。
2、现有法规分散、标准不统一我国目前有关生活饮用水平安的法律法规分散在环境、卫生、建设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存在各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不配套、标准不统一,特别是涵盖范围不全面、法律规定不具体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有关生活饮用水平安法律法规的标准化制定。
3、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标准不力我国目前的水源管理体制由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等14个部、局共同管理,水源管理中权利分散现象十分严重。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力度不够。
美国生活饮用水平安法(safedrinkingwateract,sdwa)最初是于197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其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标准管理,以确保公众的健康。该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修改,要求采取很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泉水和地下水水源(平安饮用水法的规定不包括用水人数少于25人的井)。该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美国环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统共同努力以确保饮用水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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