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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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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并购 重组 税收 思考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思考 各国税务当局对企业在国内和跨境实施并购重组,即使是同样的重组行为,在税收上的处理标准也不一样,但目标却是一样,即通过重组使本国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都有提高。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对企业并购重组税收问题的处理经验,就十分必要。本文将把法国、德国、日本、印度和墨西哥等国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处理作选择性的介绍,再与我国的现行规定相比较,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法国、德国、日本、印度和墨西哥对企业并购重组税收处理的主要做法及其特点 法国对转让的股权占全部股份的比例低于5%或受让人持有时间缺乏两年的,对其所得均按8%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其他转让股权所得,免征95%的资本利得税。外国投资者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免于缴纳。对转让资产的所得那么按34.4%公司税率征收,受让方的收益实质上是资产的剩余折旧,但法国对大多数无形资产规定不允许摊销,只有专利权有明确的使用年限,可以摊销。所以,法国股权交易较普遍。为防止并购行为出于税务动机而非商业原因,法国通过专门的税务条款和资本弱化规那么,对把被并购企业的亏损转入并购方以减少集团的整体利润水平,或用融资的债务利息去冲减被并购公司的利润等行为,都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同时,为鼓励企业并购,企业对并购本钱可选择作费用一次性处理或作资本化分期摊销。并购方如果参与对被并购企业的管理,并购本钱中的增值税还可以得到返还。 德国也鼓励通过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企业并购重组。对转让股份的资本利得,对机构投资者免征95%资本利得税,对个人免征50%资本利得税,外国投资者根据税收协定,可免于缴纳。对转让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除全额纳税外,对所购置资产的剩余折旧不允许再计提。对通过背靠背式贷款收购股权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允许扣除。对被收购公司的净营业亏损向前结转,采取了最少税收负担原那么,即亏损不再被允许全部(分期)或一次性抵减以后的利润,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利润用来纳税。这主要是防止收购方为利用目标公司的累计亏损而实施并购。 印度所得税法涉及各类商业重组,而且对各种重组行为在税收上都界定得很细。企业兼并和解散都要按1956年公布的公司法通过法庭判决才能生效。累计亏损和剩余折旧可以转给接受转让的企业,与兼并和解散有关的费用可以分五年摊销,被转让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可继续留给接受转让的企业。另一种类似于企业解散的重组行为称为“清算销售〞,在清算销售条件下,购置方或接受方要通过一次性支付以获得被转让的企业,而解散要通过转让股权才能获得被转让的企业。清算销售不需获得法庭认可,产生的资本利得要缴税,被清算企业的亏损也不能转让。还有一种被称为“企业附属化〞的企业重组方式,即把目标企业拆分为独立的附属企业。在税收上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新企业是从被解散企业收购股权而设立的;二是新企业必须符合印度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公司。印度所得税法对跨国公司转让或解散企业的行为实行税收中性原那么,免缴资本利得税。但对从被兼并企业取得的股息或所得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日本2023年的税制改革主要是为了与新的公司法(取代了以前的商业法典)相配套。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内容,主要是债务与权益置换,债权人用其坏账换取债务人股权的情况较普遍,或通过发行股票实现债务与权益置换,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资本总额和资本性盈余,股票发行价相当于债务总额的账面金额。新税制明确,实发股本和资本公积金应等于认缴的现金总额,或相当于已认缴资产的市场公平价。对于减少应纳所得额的可结转亏损,规定由债务与权益置换引起的债务豁免收入(已认缴资产的市场公平价超出账面价值的局部),纳税人可将结转到期的亏损继续用于抵减应税债务豁免收入。按新税制规定,通过商业转让取得的资产或负债,如果负债不能确定(如职工退休储藏基金)或属于短期性质,这些负债要作为固定负债,不作为应税收入(以往要作为应税收入)。净资产的市场公平价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增加或减少商誉来处理。商誉的摊销年限为五年。新税制对股东发生实质性变化后利用另一企业的净营业亏损作了限制:一是亏损企业直接或间接的股东人数变化超过50%;二是在所有权变化后五年期内,发生列举的突发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涉及的面较广,由税务机关列举)。属于这两种情况的,其亏损不得用于结转。对公司兼并、分拆或捐赠,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份交换或转让都分别作了规定:转让方不收取现金,任何由该转让引起的资本利得或损失都可以递延。如果股份交换发生在集团内部,原股东仍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交换是为了合资经营,涉及子公司某项资产的未实现资本利得或亏损可以立刻得到确认。从受控外国公司(外国股东持股比例直接或间接地到达50%以上)获得的贷款,如果债务与权益比例在3:1幅度内,其利息费用可以列支。由受控外国公司担保的第三方借款,其利息费用也可以列支。与此项借款相关联的担保费也属于利息的范围。 墨西哥企业兼并重组市场中,购置股权是最常见的投资方式,主要原因除税法鼓励外,还有一系列有利因素:一是股权交易比资产交易简单,二是出售方愿意,因为可以同时转让所有的债务,三是购置方不负担任何转让税收或增值税,四是收购方可以利用目标企业的净营业亏损,该净营业亏损可以抵减以后十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净营业亏损还可以按通货膨胀指数进行调整,五是股权变更对使用净营业亏损没有限制。但是,如果目标企业在被收购前有未结清的纳税事项,通过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后,根据联邦税收法典,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购方将承担由目标企业引起的纳税义务:该目标企业未进行联邦税务登记;该目标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未事先通告;该目标企业未妥善保管其会计账本和记录,或会计账本和记录被隐藏或销毁。但应缴纳的税款不超过收购方股东在目标企业的股本总额。从出售股权方看,居民出售股权的溢价所得要按29%的税率纳所得税,溢价所得是指出售价与税收认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外国居民出售墨西哥公司的股权,其所得来源被认为在墨西哥境内,对其出售总价款按25%税率征税,并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从资产交易看,对购置资产方有利的,一是可以利用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及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二是可以避开目标公司的无形负债。资产收购方可继续雇用目标公司的原有员工,如果解聘员工,要支付较大的补偿费用。与股权收购不同,资产收购所涉及目标公司的税收,不转移到收购方。但是,如果收购方同时购置了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权,收购方对目标公司所欠缴的税收就负有连带责任。从资产出售方看,出售资产所得按29%税率缴所得税,但可用净营业亏损冲减其所得。资产的计税价等于原始购置价减折旧和加减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调整的数额。对于无形资产,如果卖方是该无形资产的原创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为零,因为卖方已将其开发费用计入本钱,所以,该资产卖出的全部所得为应纳税所得。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归纳出这五个国家对企业兼并重组税收处理有以下共同点:一是税收政策鼓励以股权交易方式进行企业兼并重组,不支持以资产交易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对以股权交易方式进行企业兼并重组的,给予种类较多的税收优惠;二是为防止股权投资中为套取税收优惠而进行的虚假兼并重组,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税收条款予以防范;三是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都是与本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而且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不断做出调整;四是兴旺国家对并购重组的资金来源、关联并购和并购本钱的处理等涉及资本弱化的规那么都做了非常细致的描述,而开展中国家普遍缺乏完备的资本弱化规那么体系,但对涉及各种兼并重组方式的税收处理却较为细致。 二、我国目前对企业合并、兼并等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税收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企业股权投资及并购重组的法律,其税收处理方法,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假设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等。分析这四个文件的内容,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内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或置换税收处理的内容不全面。对有形资产的剩余折旧、无形资产的作价和摊销,以及对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及相应的税收处理等,都没有涉及;二是内资对企业兼并没有表达税收鼓励或税收中性的原那么。被兼并企业未结清的纳税事项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但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却不结转到兼并后的企业继续享用;三是对内、外资企业在资产转让和兼并上,分别表达的是限制和鼓励的不同处理原那么。对外商投资企业受让资产,受让总价与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作商誉分十年摊销,而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对资产转让是按市场价确定,市场价与账面价的差额作为商誉,通常是不允许摊销的,因为该无形资产的前期开发费用早就摊入本钱。对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受让资产和兼并企业,都可以承续其原税收优惠待遇。这两项内资企业都不能享受;四是对合并、兼并和股权重组的资金来源及并购重组的本钱如何处理,都没有明确。 三、完善我国对企业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税收处理的几点建议 1、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等股权重组,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完善企业的运行机制。许多国家在其法律和税收处理上,对股权重组都给以鼓励,我国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属于股权重组的,在税收上应给予优惠待遇。资产转让本质上属于商品交易,对资产转让应实行限制性政策。 2、各国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本国境内进行股权重组,根本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对涉及国家经济平安的领域,实施限制性政策,对股权重组过程中使本国的经济权益外溢的,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行税收监管。我国应制定内、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股权重组的统一法律,税收处理方法应与该法律相配套,表达法律的意图。同时,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该法律和与其相配套的税收处理方法也要不断进行完善。 3、各国对虚假股权重组和利用关联关系借贷列支利息和费用等,都制订了具体防范性措施。我国应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税收处理的经验,制定专门的规定和完善资本弱化税收处理方法,进行有效防范。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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