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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州
志愿
捐献
遗体
管理办法
红十字会
广州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方法广州红十字会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的文明新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建立XX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决定有关工作。
市卫生局是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是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负责实施本方法。市红十字会设立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日常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的奉献精神,并做好本地区捐献遗体志愿者的联络和慰问工作。
第四条
受市红十字会的委托,在本XX县区内市级以上的医学院校、医疗机构设立假设干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收站。在主管单位和XX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收等具体工作。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以及社区红十字效劳中心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咨询、登记工作。
登记接收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标准,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审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有关具体资格和标准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凡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收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和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收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㈠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⒈填写“XX市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交登记接收站保存,一份由捐献遗体志愿者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人〔执行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捐献遗体志愿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一份交市或区、县级市红十字会。
⒉捐献遗体志愿者填写“申请登记表〞时,应征得所有在国内居住的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按规定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收站备案。
⒊登记接收站受理申请登记后,向捐献遗体志愿者颁发由XX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㈡接收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⒈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凭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登记接收站和殡葬部门,办理好遗体的运送、接收等手续。必要时登记接收站协助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运送到登记接收站。
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家属需要为其举办追悼会或遗体辞别仪式的,由殡葬部门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举行。仪式完毕后再由殡葬部门将遗体运送至登记接收站。
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不举行遗体辞别仪式的,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由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收站。
⒉登记接收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收遗体的准备工作。登记接收站不得接收患甲类传染病和炭疽而病故的遗体,其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⒊登记接收站利用捐献遗体,应当尊重遗体,按照捐献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并应建立捐献遗体志愿者名册。捐献遗体志愿者的直系亲属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收单位应当答复。
第六条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撤销登记,须向原受理的登记接收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收站予以撤销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第七条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身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在国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第八条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负担。登记接收站的办公费用由登记接收站主管单位负担。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共同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红十字会实施本方法。
㈠医疗、公安部门在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应尽快为捐献者办理相关手续。
㈡殡葬部门要配合登记接收站,做好志愿捐献遗体者遗体的运送和使用完毕遗体的火化工作。
㈢司法行政部门对要求公证的捐献遗体志愿者应给予积极协助。在出现遗体捐献纠纷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捐献遗体中产生的费用
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家属为其举办的追悼会、遗体辞别仪式结束前产生的费用,由捐献遗体志愿者家属负责解决;追悼会、遗体辞别仪式结束后,由殡仪馆至登记接收站的运输费用由接收遗体的登记接收站负责。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不举行追悼会、遗体辞别仪式的,在其办理相关捐献手续后,殡葬部门直接将遗体从医院或家庭不经殡仪馆直接运送到登记接收站,产生的运输费用由接收遗体的登记接收站负责。
遗体使用完毕的火化费用由登记接收站负责。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XX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广州停车场管理方法-广州停车场行业协会XX市停车场管理方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XX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道路运输站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方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方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方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道路设臵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1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方法。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配合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规划及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城乡规划、土地、建设、房屋、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本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开展年度行业效劳质量信誉评价和培训工作,在停车场行业推广智能化管理手段,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市
2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开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开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应当配套规划驻车换乘停车场。
第八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配套建设或者增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或者增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按照XX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停车场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和停车场设计标准。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本市交通实际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安排情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方案并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资金,将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方案。
驻车换乘停车场等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
3停车场,以及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效劳性设施用地内增建地下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本市采取以下措施,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一〕申请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本市建设工程工程联合审批工作模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符合房地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体空间投影的占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效劳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费标准的根底上适当上浮。
第十一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手续。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房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械式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方法。
第十二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定,不影响消防平安、不影响既有建筑物采光、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可以不按独立建筑实施建筑退缩。
新建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或
4者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停车场内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下述条件的,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利用自有用地范围内空臵的场地安装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当在原有室外停车场地或紧邻现有商业、办公建筑设臵,不得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及退让范围,不得占用既有消防通道,与周边现有建筑的退缩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要求。
〔二〕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停车架最高点〕应当不超过6米,采用通透式的机械框架并宜采用垂直绿化进行遮饰,防止对城市景观造成影响。
符合前款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求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地块和符合条件的高架桥底等场所,设臵临时停车场。
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臵临时停车场,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
5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设臵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