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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家
书屋
工程
建设
专项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XX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XX省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开展,标准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省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开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促进中小企业效劳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及扶持中小企业其他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确保专项资金的标准、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单位)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含效劳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标准。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含效劳机构)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实际发生贷款项目凭证的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各市、州、直管市、县(市、区)、林区财政部门和同级经济委员会(经贸局)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各市、州经济委员会应会同同级财政局负责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各县(市、区)经贸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上报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时,抄报同级市、州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对所申报的项目应将相关资料连同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方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方案,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国有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非股份制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应会同同级经济委员会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委(经贸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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