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学术探讨AcademicDiscussionPATENTAGENCY专利代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进一步解释为“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其明确指出权利要求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且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即可认为权利要求书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概括”的允许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方案不一致,而概括是否恰当经常难以界定。以上问题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①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366-368.“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法条适用初探石现林*●摘要:在权利要求撰写时,其技术方案允许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概括得出。“概括”导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在法条适用时具有一定难度。本文基于该法条的立法宗旨,分析了如何判断概括的合理性,并基于两个案例初步探讨了该法条的适用问题。●关键词:概括;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依据”的法条适用带来很大难度。为尝试解决该问题,笔者从立法宗旨出发,结合实质审查和无效诉讼案例对该法条的适用进行初步探讨。一、“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立法宗旨在西方国家建立专利制度的初期,其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都不包括权利要求书,而只包括一个对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也就是现在人们所说的专利说明书①。就大部分专利说明书而言,其为了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往往记载大量的技术原理、技术细节,这致使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往往难以界定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这导致,一方面,法务人员需自行对保护范围进行归纳,但归纳的保护范围往往不能准确代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难以预期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法对侵权行为作出准确预判。最先意识到需要有一份法律文书声明保护范围AcademicDiscussion学术探讨-49-PATENTAGENCY专利代理②丁小汀,兰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