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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物价局
优化
行政
调解
意见
物价局优化行政调解意见
为加强落实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与价格行政管理相关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作用,努力构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现结合全省物价系统工作实际,就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开展,社会稳定。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和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种矛盾纠纷需要多层次化解。价格是调节利益关系最直接、最灵敏的杠杆,价格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决定了价格工作必然牵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价格问题容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全省物价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开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行政争议为重点,针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价格利益关系,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价格利益得到兼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最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价格行政调解组织体系。省物价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价格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物价系统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指导催促、考核问责。各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价格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价格行政调解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内价格行政调解及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基层价格监督网络和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人民调解的根底性作用,及时把价格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全省各级价格行政调解组织要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部门的领导下,按照“逐级调解、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开展工作。
三、明确范围,把握原那么。价格行政调解的范围是物价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价格行政争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各级物价部门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要积极研究探索调解价格民事纠纷的新方法,不断提高价格行政调解的成功率,力争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一般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重大纠纷不出市(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重复越级上访和不稳定因素,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同时,价格行政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那么,把调解贯穿于处理价格行政争议和化解价格民事纠纷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力争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对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进一步强化价格行政调解意识,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价格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价格工作职能以及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建设。要标准调解程序,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环节明确具体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系统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典型案件和普遍性问题的通报制度。要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那么,构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要把价格行政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消极应付调解,导致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的,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效劳,落实保障。各级物价部门要坚持预防和化解并用、排查和调处并行,把价格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信访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以及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依托“价格效劳进万家〞活开工作成果和工作载体,促进价格收费矛盾纠纷从集中处理向常态化解转变。通过价格维权、价格自律、价格引导、价格协调、价格宣传等效劳,保障效劳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投诉权和举报权;帮助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价格行为;落实价费优惠措施,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出台有利于开展和减轻群众及社会负担的价费政策;化解企业之间、产供销各环节之间、执收与征费对象之间价费矛盾;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发挥本钱调查、价格评审、价格认证等方面职能作用,有效调解价格矛盾。同时,要将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落实必要的设施条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和调剂价格行政调解人员;要充分发挥基层价格行政调解的主力作用,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的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其调解工作能力与水平,确保调解工作标准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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