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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金
融业营改增税
税收
指引
介绍
金融业营改增税税收指引介绍
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归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置、转让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货币结算等。
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随着经济社会开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从202223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那么实施之日开始,已经按照金融保险业有关税目征收或减免营业税。即在营业税征收时,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效劳〞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局部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附件三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第一局部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效劳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效劳是指金融效劳的销售方或者购置方在境内;
二、金融机构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第二局部征税范围
一、金融效劳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方法附的销售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效劳税目注释
金融效劳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效劳、直接收费金融效劳、保险效劳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效劳。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效劳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效劳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效劳。
直接收费金融效劳,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效劳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效劳。
(三)保险效劳。
保险效劳,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效劳和财产保险效劳。
人身保险效劳,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效劳,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第三局部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效劳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效劳,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效劳,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置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第四局部计税方法
一、根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局部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五局部销售额确实定
一、根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效劳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工程: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一)贷款效劳,以提供贷款效劳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效劳,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效劳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效劳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假设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纪代理效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效劳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效劳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到达1.7亿元的,从到达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到达1.7亿元但注册资本到达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工程: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缺乏以抵减允许扣除工程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局部,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四、视同提供金融效劳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效劳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6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工程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工程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局部纳税地点
一、根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效劳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五局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效劳(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