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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刑事诉讼法
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的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作出规定。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明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查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严峻、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征询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讯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搜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关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关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关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缺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讯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犯罪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假设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假设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关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假设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恳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假设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