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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局
多元化
矛盾
纠纷
思考
司法局多元化矛盾纠纷思考
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社会矛盾纠纷量大面广和多样复杂的问题,这是改革开放深入,相对利益调整,认识观念冲突,社会与经济开展,人流物流增多与增速,以及城市化建设推进中所产生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也是不能防止的必然趋势。但是一些民间纠纷和官民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又往往会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甚至导致暴力、恶性等事件发生,进而影响经济开展、危及社会稳定。
如何化解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以构建社会和谐、维护治安稳定、促进经济开展。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政治优势,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一条较好的出路。
近年来,我县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形式日益多样,性质越加复杂。从矛盾主体范围来看,过去的纠纷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间债务、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加工承揽等纠纷,而近年来职工与企业、村民与村委会、单位与单位、个人与行政机关、法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从矛盾主体数量来看,过去主要是一对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而近年来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数人形成的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自然资源权属等;从纠纷处理难度来看,呈越来越难的趋势,这既有当事人利益要求过高原因,也有群体性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还有因新类型纠纷缺乏法律调整而无法可依的原因等等;从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来看,一方面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到法院,使法院人少案多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与情理、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不能正确处理个体利益与大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一旦败诉,那么怨气冲天、四处投诉、缠讼缠访,使人民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承受着重大压力,有些矛盾纠纷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
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社会矛盾纠纷量大面广和多样复杂的问题,这是改革开放深入,相对利益调整,认识观念冲突,社会与经济开展,人流物流增多与增速,以及城市化建设推进中所产生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也是不能防止的必然趋势。但是一些民间纠纷和官民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又往往会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甚至导致暴力、恶性等事件发生,进而影响经济开展、危及社会稳定。
如何化解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以构建社会和谐、维护治安稳定、促进经济开展。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政治优势,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一条较好的出路。一是可以满足社会主体对矛盾纠纷解决路径的多元化需求及理念。人们需求的多元性,必然要求有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单凭法院诉讼的解决纠纷,已经难以满足社会需要,有些当事人并不知晓法律,尤其是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并不希望通过法院诉讼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他们更多的是希望通过高效快捷的政治思想协调工作或行政程序,或要求党委政府组织统筹解决。二是可以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尤其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将大小不一、难易不等的各种矛盾纠纷都不加区别地适用同一司法程序或同一解决方式,势必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不堪重负。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功能相济、有制衔接、资源整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这将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从法律上保障当事人对实体权益的处分权,表达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必须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整合力量、健全机制,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既要重视法律调节手段,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不能把依靠政治优势可以解决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要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主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阔群众,形成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格局。根据上述精神和我县实际,就如何发挥政治优势、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善于依靠政治优势,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经济社会大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开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政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运用政治、思想、经济、行政、法律、民间等多种手段搞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二、发挥政府行政确认和行政指导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从当前我县的社会矛盾纠纷类型来看,大量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农村,这些矛盾纠纷中尤其突出的是涉及村级集体资产分配纠纷和自然资源(土地、滩涂)权属纠纷。这些在以前价值微几、不为人们利用的自然资源,随着城市化建设推进,其价值往往是成百倍增长,自然就成为人们利益冲突的客体。据了解,目前有许多村级集体组织或村民为争夺自然资源财产利益而纠纷不断、矛盾锋利,有的纠纷甚至长期存在。另外,目前一些农村组织在分配村级集体资产中也不断引发纠纷,甚至形成群体信访。产生上述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县有不少的土地、滩涂尚未定权发证,存在权属不清,对村级集体资产分配缺乏标准。因此,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行政确认和行政指导的作用,抓紧做好自然资源的定权发证工作,制定村级集体资产分配指导标准,正确引导和标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农村矛盾纠纷。
三、发挥党政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化解复杂群体纠纷。
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往往具有人数多、涉面广、影响大、情绪不稳定、矛盾易激化等特点,而且这些矛盾纠纷往往还涉及多种复杂原因、多个复杂问题,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必须充分发挥党政组织统筹协调优势,由党政组织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运用多种手段加以化解。如发生在我县芦浦的一起土地权属等纠纷问题,不仅纠纷主体涉及当地四个村数千村民,以及当地一家养殖公司和众多养殖承包人,而且纠纷内容涉及土地滩涂权属、承包经营、侵害财产权、征用补偿、损失赔偿等等,纷争利益大、纠纷时间长、矛盾激化,调处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需要县里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协调各个部门加以统筹处理。
四、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道防线〞。
据了解,我县近年来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有所轻视,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在萎缩,有的村居、单位调解组织不健全,调解人员水平不高,有的调解干部未尽职,有的调解组织已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以致大量的矛盾纠纷直接涌向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发挥政治优势,就是要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使矛盾纠纷多一些调和解决,少一些“对簿公堂〞,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明确职责、配备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能力,使其真正发挥政策法律宣传员、经济开展护航员、矛盾纠纷化解员和突发事件消防员的作用。
五、不能把依靠政治优势可以解决的矛盾纠纷都引向司法渠道。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既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一味地将矛盾纠纷引向“对簿公堂〞。因为在当今法治仍不完备的现状下,司法的职能作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且司法职能在行使、运用过程中还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尤其是在法律权威尚未在全社会真正树立,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仰尚未形成的背景下,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与当事人期望效果或实际社会效果之间必然存在相当差距。况且司法裁判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手〞,也不能将社会矛盾纠纷一开始就引入最后一道屏障。另外,目前一些法律制度缺乏,也往往使司法裁判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显得无能为力,如涉及村级集体资产分配纠纷中的村民资格确认、分配资产的内容、分配原那么、程序和方式等,均缺乏相应的法律标准。
六、设立社会矛盾联合调处中心,完善矛盾调处功能。
应对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大量存在,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各有局限性,而联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那么具有简便、快捷、高效和集多种手段为一体的功能优势,不失为转型时期调处复杂矛盾纠纷有效机制。按照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借鉴杭州、临海等地经验,在我县可以设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社会矛盾联合调处中心),其职能为:受理调处跨镇乡、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处法院不宜受理或者尚无法律规定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全县重大涉信访矛盾纠纷;协调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开展联合调解;参与对镇乡(办事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通过上述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完善,使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有效结合,从而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实现其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信访分流、为法院减负、为公安减压和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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