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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转型后建安企业的税务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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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增值税 转型 建安 企业 税务 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建安企业的税务筹划   一、问题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局部客户可能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安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如满足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建安企业在现有性质和业务模式下,必然要求设备材料与劳务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发生别离:   (一)形式上别离,是指必然要求工程承包模式变为分签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   (二)实质上别离,是指甲供设备或材料,建筑公司仅剩劳务承包模式。   对形式上的别离来讲,由于销售和劳务对象均为一人,而且,很多建安企业提供的设备材料价值往往超过两者合计总价值的50%。因此,按增值税实施细那么相关规定以及国税部门一贯做法,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国税部门判定为全额并计缴纳增值税。即使不存在以上风险,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于应征增值税的设备材料又增加了一道营业税,重复征收了流转税,加重税负。   对实质上的别离来讲,仅剩劳务承包模式,不仅会使企业产值规模大幅缩小,影响营业资质。此外,最关键的是还会使工程利润空间变窄。   因此建安企业就要做好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以应对局部客户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尽量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对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建安企业的相关客户即使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原因是本次增值税转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   (一)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效劳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仍不包括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效劳业行业的企业。   (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施细那么对不动产的概念也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通过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建安企业可以明确以下问题:   1、建安企业涉及的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效劳业行业的客户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2、工程中明确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客户也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3、建安企业应判断工程最终竣工后,属于建筑物组成局部或其附属设施的,应该提前与客户做好协商和沟通,说服其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本钱增加以及多抵扣导致偷税的风险。   三、可供选择的方案   建安企业要满足局部客户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理论上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一)分开纳税   建安企业对合同涉及的设备、材料缴纳增值税,安装效劳缴纳营业税。该方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做到:(1)根据实施细那么第七条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   (二)全额缴纳增值税   改变行业性质,变成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点是:(1)能向客户完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能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对方企业,不影响建安企业利润空间。   缺点是:(1)税务上操作性不强,建安企业属于法定营业税纳税人;(2)即使可行,假设毛利较高那么造成税负过高;(3)客户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必能抵扣;(4)扣缴分包方营业税存在流转税冲突。   (三)别离设备材料   别离设备材料,是指将设备和材料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业变为纯劳务型企业,包括形式上别离和实质上别离。   形式上别离,是指设备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业的关联方(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优点是:(1)关联方能向客户提供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关联方之间可以转移收入,能较大限度保存整体的利润空间。缺点是:(1)由于剥离设备材料,产值可能大幅缩水,导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3)利润空间暴露,利润可能下降。(4)营业税税负并无过多减轻。   实质上别离,是指设备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过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该方式不利之处显而易见:(1)建安企业,包括关联方,整体产值大幅缩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2)导致许多建安企业成为纯劳务型企业,无利可图。   (四)仅别离设备   仅别离设备,是指将设备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业成为提供劳务和材料的企业,也包括形式上别离和实质上别离。   形式上别离,是指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优点是:(1)关联方能向客户提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能最大限度地保存利润空间。缺点是:(1)产值和利润受到一定影响;(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   实质上别离,是指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过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缺点:(1)设备别离,产值和利润受到影响,但比拟保存劳务和材料,所受影响次之;(2)仍无法提供包括材料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别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原理是建安企业别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者根据税负条件和其他要求,经营各自的工程业务,前提条件是别离实体也能取得相应的建安资质。   该方案思路如下:(1)测算企业各类工程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2)保存母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人性质,同时成立一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子公司,性质为销售设备材料为主、安装为辅的商贸企业;(3)子公司经营增值税税负较轻或税负相当的工程业务;(4)母公司继续经营营业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新增工程业务,根据税负测算,并与客户充分沟通,来选择经营主体。   该方案优点:(1)解决不能完全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矛盾;(2)关联方之间转移收入,能较大限度保存整体的利润空间。缺点:(1)如果建安企业各项目毛利均较高,税负可能增加;(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3)对母公司而言,如果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提供,但由于税负较轻,可以与客户协商来解决。   由于建安企业客户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以及企业特点较多,因此建安企业可以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协商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来选择方案以应对增值税转型。   四、案例   (一)企业根本情况   某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省内两家独立核算分公司。集团及分公司主要从事电力施工安装、咨询等,2023年集团预计能实现收入约为10亿元,该集团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其中劳务费产值约4.9亿元,设备费产值2.8亿,材料产值2.3亿)。本钱约8.83亿元(其中劳务本钱3.95亿,外包费用1亿,设备本钱2.67亿,材料本钱2.21亿)。增值税转型后,客户纷纷与该公司商讨,希望能取得有关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聘请注册进行专项咨询筹划,税务师了解情况如下:   (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母公司承接,并由集团进行签订总包合同,主体工程由分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及设备购置及安装。   (2)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该企业所在省份也发布相关文件,列举了设备名单。   (3)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及建安劳务,分别签订是可行的。 (4)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均有负责施工的分公司购置,没有自产设备材料。 (5)工程所需材料除合总包合同中列明的设备材料外,客户还自己采购设备材料用于工程。   (二)纳税现状   该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按建筑业3%全额缴纳营业税。税务师通过分析后认为该公司营业税纳税方面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1)未充分利用税法规定,造成多计营业税计税依据。依据财税[2023]16号文相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文件列举设备价值。但目前该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未扣减税法规定的相关设备价值。   (2)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包括客户自供材料的价值局部,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值也应包括在营业额当中计算营业税。   (3)工程安装收入中包括设备材料,设备材料的价值大于安装价值,二者之比超过约50%,因此,按实施细那么相关规定,该公司存在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国税部门判定为全额并计缴纳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三)方案筹划   (1)对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分析企业的各项工程,发现客户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1.用户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满足增值税实施细那么中有关不动产的定义。因此,这些工程最终竣工后,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2.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中的塔、井、架、棚、管道、涵洞、平台等均属于建筑物,而这些建筑物上的输电线路不能与这些建筑物别离,最终是这些建筑物的组成局部,或附属设施;3.大修理工程,涉及到线路的更换、改道等,实质上应属于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的范畴。   因此,公司应与国税部门、客户做好协商,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哪些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2)方案选择   第一个方案:分开纳税。由于该公司设备材料均为外购,不满足自产条件,在总包的情况下,不能分开纳税。对于兼营来说,由于销售和对象均为一人,是混口销售,只能纳一种流转税。因此,该方案不可行。   第二个方案:全额缴纳增税。企业将变成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对企业开展不利,该公司不愿意考虑该方案。   第三个方案:剥离设备材料,由于该公司在行业中有垄断地位,设备材料与安装工程分签后,仍保存由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采购,由控股子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后,该公司估计可能失去3%的利润空间。   别离前:应交营业税=(10-1)×3%=0.27亿   城建税及附加=0.27×(7%+3%)=0.03亿   毛利=10-8.3-0.27-0.03=1.40亿   剥离后:母公司应交营业税=(4.9-1)×3%=0.12亿   城建税及附加=0.12×(7%+3%)=0.01亿   毛利=[(4.9-3.95)-0.12-0.01]×(1-0.03)=0.80亿   控股子公司应交增值税=(5.1/1.17-4.48/1.17)×17%=0.09亿   城建税及附加=0.09×(7%+3%)=0.01亿   毛利=[(5.1-4.48)/1.17-0.07]×(1-3%)=0.51亿   二者比拟:   毛利减少=1.4-(0.80+0.51)=0.09亿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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