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标准第一条为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22)第131号2022年2023月31日)的要求和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方法(鄂工商注(2022)204号2022年11月3日)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基层,包括XX县区工商分局所属的工商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所属的基层分局,以及具有经济户口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根本原那么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距离监管。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认领经济户口;(二)制订监管方案;(三)监管方案的执行;(四)录入巡查结果;(五)反响监管信息。第五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以XX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技术支撑。第二章经济户口的认领第六条企业经济户口是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形成的企业电子档案,由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负责在营业执照发放的当日到XX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基层监管〞子系统。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将核准企业按照所居行业的风险等级予以分级,并原那么上将其列为企业信用的a类。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应每日在“基层监管〞子系统查询新登记的企业,并通过“监管助手〞项中的“户口认领〞模块,在3日内认领属于自己管辖的企业。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对认领错误的企业,通过档案移交模块移转。对有认领争议的企业,由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裁决。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在30日内对所认领的企业进行一次回第2页共3页访,并以巡查结果的形式。第三章监管方案的制订与执行第十条监管方案是各基层单位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的规定,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所制订的阶段性的企业巡查工作安排。第十一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确定当年内进企业巡查的次数,具体规定如下:(一)a类守信主体:1、Ⅰ级低风险企业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全年免于巡查。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工程的企业外,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3、Ⅲ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工程;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