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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赔偿法》中赔礼道歉责任方式实践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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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2023 赔礼道歉 责任 方式 实践 问题 探析
国家赔偿法中赔礼抱歉责任方式实践问题探析 国家赔偿法中赔礼抱歉责任方式实践问题探析 本文关键词:赔礼抱歉,探析,实践,方式,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中赔礼抱歉责任方式实践问题探析 本文简介:Abstract:“TheStateCompensa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revisedin2023,hasclearlydefinedthenationalmentaldamagecompensationsysteminCh 国家赔偿法中赔礼抱歉责任方式实践问题探析 本文内容:   Abstract:“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23, has clearly defined the national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but the application of liability form of national apology has some problems, such as weak functions and unobvious effectiveness. Its root lies in the lack of independent value caused by the current positioning deviation of the apology liability method in the state compensation. We should explore the essential nature of apology liability in state compensation and lay a foundation for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apology liability form and its enforcement mechanism.  Keyword:state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apology; official standard;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国家精神损害责任方式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害, 由此遭受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或者丧失, 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国家精神损害责任方式是国家对自身侵害行为承担责任的形式, 也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方式。国家精神损害责任方式是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对于遭受国家精神损害的受害人的救济制度的具体实施形式和表现形式。因此, 国家精神损害责任方式设置的适当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与对当事人的救济水平。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精神损害责任方式做出了明文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知,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财产性责任方式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和精神补救性责任方式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抱歉) , 且该规定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仔细分析法条我们可以发现,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抱歉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并列适用的关系, 而是具有递进的层次关系。根据法条的表述,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人一般精神损害的, 应当承担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抱歉的责任;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才应当承担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精神损害程度决定适用不同的国家责任形式当然具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但深入研究我们会发现, 当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责任的表述存在假设干问题。例如,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抱歉的精神性责任方式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是需同时适用的关系还是并列的可以单独选择适用的关系赔礼抱歉与前两者是否存在区别又如,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抱歉的精神性责任方式与造成严重后果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财产性责任方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涉及赔礼抱歉为代表的精神性责任方式在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定位问题。  二、国家赔偿中赔礼抱歉责任方式的定位反思  (一) 赔礼抱歉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中, 赔礼抱歉与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处于同一层次, 都是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适用的责任方式。以上三者之间用逗号连接, 在汉语标点符号使用标准中, 逗号表示的停顿不同于顿号所表示的词语间的并列关系。笔者认为, 在该法条语境中三者之间的逗号更可能是表示一种语义的递进关系, 也就是说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抱歉之间的适用对象也是有层次区分的。  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属于同一范畴, 属于同一语义 (同一责任方式) 在不同维度的反复表述。而赔礼抱歉那么属于另一层语义范畴, 具有单独作为一种责任形式的价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其功能主要在于消除对于受害人的外在影响和损害, 使其社会评价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笔者认为, 这种责任方式虽然具有主观色彩, 但是其本质仍然是对客观损害的弥补。而赔礼抱歉那么是一种对受害人主观精神伤害的弥补。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看, 赔礼抱歉的实质是“成认错误, 真诚地表示歉意“, 其对于受害人心理伤害的修复和抚慰功能是包括金钱赔偿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所无法替代的。此外, 赔礼抱歉的责任方式还具有不可比拟的社会功能价值。对赔偿请求人来说, 赔礼抱歉具有心理补偿功能;对侵害人来说, 赔礼抱歉具有自我补偿和道德修复功能;对于社会来说, 赔礼抱歉具有道德整合、法律权威再建功能, 具有惩罚和功能。  在我国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中, 无视了赔礼抱歉的独立价值, 实际上是将赔礼抱歉作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附属责任。在实践中, 当事人仅仅受到主观心理伤害的范围远远大于受到外在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精神伤害的范围, 但此种单纯主观心理伤害的精神痛苦程度却未必小于后者, 故而很有进行单独救济的必要性。由于“赔礼抱歉“的核心在于真诚认错和表示歉意, 并不要求多么复杂的形式或者物质条件, 只要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真诚反思, 诚挚致歉, 相比金钱赔偿甚至相比针对外在社会评价进行弥补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的本钱都更为低廉, 但是其对受害人的精神弥补效果却非常有效。  (二) 依附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赔礼抱歉责任方式独立性缺失的重要原因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表述中, 关于赔礼抱歉的适用范围, 法条采用了引用本法其他条文的方式说明 (即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 这说明只有出现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的情形时, 受害人才可以主张赔礼抱歉的责任方式。而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表述为“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体系解释, 这里的赔偿为狭义的物质性损害的金钱赔偿。这使得受害人只可能在其遭受物质性人身损害获得财产赔偿的范围内主张赔礼抱歉。  纵观涉及行政赔偿范围的第三条和涉及刑事赔偿范围的第十七条, 两个法条都用“侵犯人身权情形“限制了国家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这里法条所述为“侵犯人身权“而非“侵犯人身权益“, 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赔礼抱歉责任方式适用的范围和价值施展的空间。而之后的列举式规定, 更是把赔礼抱歉的适用范围限制于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的范畴, 使得范围过于狭窄, 赔礼抱歉的优势无从发挥。对此制度的改良, 可以借鉴我国治安管理相关立法的表述, 该条文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赔礼抱歉责任可以适用的侵害对象, 防止了保护范围过于狭小。  赔礼抱歉责任方式的适用受制于受害人遭受物质性人身损害的范围, 从根本上来说, 这是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依附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性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的。我国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抱歉在内的所有国家精神损害责任方式全部建立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根底上, 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全依附于本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针对一般人身权损害的财产赔偿制度, 整体的依赖决定了局部的不独立, 从而使得赔礼抱歉的责任方式无法作为一项独立的救济手段发挥它的最大功能。  (三) 赔礼抱歉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方式的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中关于国家精神损害责任方式的表述区分了造成严重后果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其中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情况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等精神补偿性责任方式;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规定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方式。对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等精神补偿性责任方式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方式的关系, 法条并未明确说明。对此, 学界尚有争论, 这也就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等精神补偿性责任方式能否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方式并用如果可以同时适用, 那么在当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 赔礼抱歉等精神补偿性责任方式是应当同时适用还是可以选择同时适用  这一问题的解答涉及到一个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问题, 即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坚持什么样原那么的问题, 即如何处理物质补偿与精神补救的主次关系问题。一些学者认为, 应坚持金钱赔偿为主, 精神补救为辅的原那么。另一些学者那么持相反观点, 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表述, 财产责任在后且附有条件, 精神补救性的非财产责任在前, 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的精神性责任方式之间存在适用上的先后、主从关系, 故应以非财产的精神性责任方式为先为主, 在穷尽精神补偿性责任方式仍然缺乏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时才考虑适用财产补偿。笔者认为, 以赔礼抱歉为代表的精神补偿性责任方式与以金钱赔偿为代表的财产性责任方式并不冲突, 没有必要进行主次之分, 而是应当配合使用方能到达最正确效果。解读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知, 法律只是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并且此处的“严重“是一个没有确定标准的概念, 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故而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这样, 在实践中法官实际上就可以根据案情较为自由地搭配适用支付抚慰金的财产性责任和赔礼抱歉等非财产的精神性责任方式。此外, 我国立法机关也认为以上二者也是不冲突的, 其认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仅不与赔礼抱歉等非财产的精神性责任方式冲突, 与其他物质性赔偿金也不冲突。从这一观点来看, 立法机关是支持赔礼抱歉责任的独立适用性的。笔者认为, 虽然赔礼抱歉等精神补救性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直接弥补, 但是金钱补偿却又具有赔礼抱歉等责任方式不具有的优势, 可以使得受害人认为侵权机关在实质上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而不只是“言语功夫“, 这样更有利于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满足其“讨公正“的诉求, 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消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故而法官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两种类型的责任方式进行搭配适用。  三、在我国推进赔礼抱歉责任方式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赔礼抱歉的责任方式最初起源于民事侵权领域的规定, 但由于其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在实施上具有较强的不可度量性, 故而一直在学界颇受争议。笔者认为, 在民事领域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虽有待商榷, 但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形式领域却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一) 国家赔礼抱歉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赔礼抱歉责任不同  当前, 学界对于赔礼抱歉责任形式的质疑主要源于认为赔礼抱歉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如果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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