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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方
税费
征缴
保障制度
地方税费征缴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方法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方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指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地税部门是指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
第四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须遵循依法、协作、效劳、便捷的原那么,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凡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代征、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XX县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指挥、组织全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二审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税费征收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四催促、检查、考核、奖惩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财税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主任,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各项制度;
三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问题;
四每个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五研究我市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点,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市开展和改革局。提供审批下达的廉租房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的投资方案及由开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投资方案等信息。提供批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及企业破产等有关信息。
二市教育体育局。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各学校公办、教师自办各类培训班信息;提供派遣教师外出讲课、兼职的信息;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提供涉及教育系统的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三市科技局。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开发工程的认定信息。
四市公安局。提供新增外籍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车辆的明细资料信息。催促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各种车、船登记注册信息及其他明细资料信息;配合地税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配合地税部门阻止其出境。
五市民政局。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提供福利彩票中奖信息,保证中奖人依法纳税。
六市司法局。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费征收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供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许可及年度考核信息。
七市财政局。
1提供统一发放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经费的有关信息,配合地税部门按制度做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
2提供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租赁收入、临时经营收入信息和政府采购信息;
3提供政府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工程资金拨付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做好重点工程工程税收管理工作;
4提供政府资金对个人各类物质奖励的信息;
5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缺乏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效劳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市财政拨款中代扣代缴;
6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及总结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并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各类劳动效劳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按时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情况,按时向地税部门传递社会保险费五险一表
十市国土资源局。
1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传递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属交易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并接受税务部门对上述信息的核对。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2提供城市建设用地和征收农村耕地开发建设信息;
3提供XX县区、建制镇、工XX县区gps土地使用面积测量数据及增减变化情况,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4提供国有矿产开采的许可信息;
5土地使用权证发放严格做到先税后证保证申请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件。属应征税的对象凡未提供已征税或免税证明的概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工程工程审批等信息。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催促所属运管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管辖区内各类营运车辆客运、货运车主、车型、车号、载重吨位等增减变化情况明细资料信息。
十三市水利局。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工程及实施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四市文化局。提供发放给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信息,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演员个人的信息。
十五市卫生局。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六人民银行XX县区支行。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地税部门建立电子申报缴税网络,推进网上办税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帐号中登记税务证件号码。
十七市审计局。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违法信息。
十八市国税局。按月向市地税部门提供上月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等明细情况;按月向市地税部门提供共管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独管户营业税税源及税收征收情况;每年6月底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及员工人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制度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每半年将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共、独管户与地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交换。
十九市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撤消营业执照及年检信息。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及年检信息。
二十一市物价局。提供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年检信息。
二十二市统计局。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全市经济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信息。
二十三市旅游局。提供辖区内新办旅游企业及其设施建设信息。
二十四市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企业及其建设工程有关明细信息。
二十五市城乡规划局。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我市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工程审批信息。
二十六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登记册、房地产企业商品房产权登记信息、二手房交易登记信息等明细资料;协助地税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的制度,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房屋不动产销售税收征管工作;做好符合政策制度的个人销售转让二手房有关税收的代征工作;提供所掌握的房屋、场地租赁、个人住房出租情况;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凭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凡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保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后再领取房产证件;定期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递,并接受税务部门对上述信息的核对;提供房地产开发工程许可证办理情况、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房产出租登记信息以及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确认、转让、交易、变更、抵押登记等信息;定期公布各类房屋租赁的基准价。
二十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十八市商务局。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引进外资、效劳和贸易工程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等信息;负责整理售付汇信息,并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
二十九市农机局。提供新增的农业运输车辆登记情况。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地税部门依法征税。
三十一各部门在每月、季、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传输或送达涉税资料。
三十二各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传输各种涉税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三各部门须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传送工作。
第九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地税部门依法实施的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须予以支持、配合;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车辆保险部门必须依法代扣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对需立案侦查、强制执行的案件,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或申请。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制度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征收保障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促进相关单位及时交换税费征收保障信息。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要及时传递涉税信息。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税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地税部门在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向单位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内容,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因开展业务需要税费征收信息的应向地税部门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所需信息的内容。应依法提供的地税部门及时予以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地税部门须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本钱,地税部门可以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的税收主要包括:
一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二房屋租赁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
三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四国税部门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临时发票的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相关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