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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优秀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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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内部 问责 制度 优秀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优秀范文5篇] 第一篇: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一、总那么 1.1为健全内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1.2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成心、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开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3本制度坚持以下原那么: 1.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 1.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那么; 1.3.3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 1.3.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那么; 1.3.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那么。 二、问责的范围 2.1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2.1.1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2.1.2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2.1.3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2.1.4发生重大投诉、平安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平安造成重大损失的; 2.1.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1.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2.1.7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2.1.8对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2.1.9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 2.1.2023在公司财产、员工平安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2.1.11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1.12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2.1.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工程中,虚报、贪污、冒领使用材料或虚开报销经费的。 三、问责的种类及形式: 3.1问责的种类: 3.1.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1.2通报批评; 3.1.3留用观察; 3.1.4降职降薪; 3.1.5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3.1.6赔偿; 3.1.7罚款; 3.1.8解除劳动合同; 3.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3.2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形式: 3.2.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整改并检讨; 3.2.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除责令整改并检讨外,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或调整工作岗位、留用观察; 3.2.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赔偿、罚款、引咎辞职、撤职或降职降薪处理。 3.3因成心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3.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 3.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3.5.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5.2主动成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5.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5.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5.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3.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分: 3.6.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3.6.2拒不成认错误的; 3.6.2.1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6.2.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四、问责程序: 4.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第二章规定情形的,部门主管各级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综合部,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由综合部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主管领导,综合部负责人由行政副总进行初步核实报总经理。 4.1.1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 4.1.2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 4.1.3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4.1.4员工的检举; 4.1.5各类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1.6其他渠道反映的。 4.2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那么由综合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综合部、安环部、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预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4.4调查组应当保证被调查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 4.5调查组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调查报告。 4.6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根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4.7调查终结后,按管理权责做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的权利。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2023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五、附那么 5.1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5.2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 第二篇:例子--内部问责制度贵州城上城混凝土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标准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成心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那么;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那么;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方案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平安、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2023、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那么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分、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 1、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稽查、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 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3、被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分措施的; 4、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第十一条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留用观察; (四)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 (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分,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鼓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十三条因成心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成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成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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