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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至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精神省思_苏怡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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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至上 在建 社会主义 法治 文化 中的 精神 苏怡丹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作者简介:苏怡丹(),女(满族),辽宁大连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研究;王利民(),男,吉林梅河口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及民法哲学研究。.,学术探索 年 月 ,“人民至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精神省思苏怡丹,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一切社会问题,根本都是人的问题,都应该以人为主体,反映人的主体性和主体地位。人的主体性,或称为人民的主体性,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属性之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是“人民至上”的文化。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行为主体,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民的行为文化,具有代表人民的行为主体性,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关键词:民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人民;中国特色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培养和增强人的规范意识与法治精神,对于建设“人民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且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也再次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十八届四中全会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将坚持以民为本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十年发展以来。人民当家作主更为扎实,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因此,建设社会主体法治文化必须在“人民至上”的基础上,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立以民为本,使人民性成为社会主体法治文化的根本属性与丰富内涵,构建以人民为主体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民法调整的基础社会关系即市民社会的平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就是人民的民事主体地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是以民为本的模式,也就是反映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精神模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即以人民为主体的文化。以人民为主体的法治文化必然是在法治文化的创制与践行的整个法治秩序的构造过程中都将人民置于主体地位的文化形态。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是以人民为中心构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过程,在这一法治文化的建设与构造过程中,人民必须成为主体,而非法治文化的客体。人民必须居于法治文化构造的主体地位,而非置于法治文化的从属地位。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民概念不同于古代社会的人民概念以及近代社会的人民概念,而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与特色。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民概念是在我国革命年代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阶段产生并不断充实、丰富其内涵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民概念除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之外,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历史性。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民概念的政治性与时代性以及历史性特征最早由毛泽东加以概括总结。根据毛泽东关于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范围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民概念的结论。首先,人民概念的政治性。人民是具有正确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的群体,即支持、拥护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群体才属于人民概念的范畴,反之就不属于人民,而是人民的对立面 敌人。人民与敌人的区分彰显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人民概念政治性特征的强调。其次,人民概念的时代性与历史性。人民的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的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其范围是在不断调整和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而人民范畴的判定依据就是当时社会特定的主要矛盾或者历史任务。邓小平在毛泽东关于人民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时代特征与历史任务,进一步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的人民概念。根据邓小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人民范围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阶段,社会主义人民概念内涵进一步丰富,外延进一步扩展,主要表现为:在人民概念的内涵上逐渐淡化以往过度强调阶级属性的倾向,而更加突出人民概念的社会属性,人民概念的政治性色彩变淡,社会性、群众性的特征凸显;人民概念的外延进一步扩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把握人民的概念具有更加广泛的外延。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方位,继续把握人民在改革发展全局中的根本地位,不断 赋 予 社 会 主 义 的 人 民 概 念 以 新 的 内 涵。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讲话中,经常将“人民”作为关键词以及核心概念,赋予其新时代特征。十九大报告将“人民”作为整个报告的中心概念,分别以“人”“人民”“中国人民”“全体人民”“全国各族人民”等形式出现在不同的表述中,突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人民概念的丰富内涵与社会本质。二十大报告更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人民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存在,又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属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由人民创造、为了人民并且体现人民利益并最终通过人民践行的文化形态,必然将人民的主体性存在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之中并在具体的文化形态中充分展现人民的主体属性。一、“人民至上”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二十大报告提出引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主体地位,它揭示了人民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之间的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实践者,人民以自身的主体性建设和创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必然在自己建设和创造的法治文化中表现和实现自己的主体地位,从而反映和实证自己的社会主体性存在。(一)“人民至上”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质建设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人民的社会秩序文明构造,必然体现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代表以民为本的文化。一方面,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主体与实践主体,决定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行为秩序与生态文化的内涵与本质。另一方面,基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人民性,必然是以人民为目的并代表以民为本的文化,只有在法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中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和落实以民为本,让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充分享有权利,才能够实现人民作为主体的利益和目的。以人民为中心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确立,使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觉建设者和自律践行者,从而在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构成人的本质的同时成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秩序文化。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质属性,以人民为中心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质特征。不过,文化的人民性首先应当是“人性”,而以人民为中心也首先应当是人的主体地位性,只有在人性和人的主体地位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客观、正确的人民性。虽然所有的文化或者法治文化都是人的主体性文化,但是不同的文化所反映的人的主体性及其地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人是文化的主体并不意味着任何文化都是人民性的文化,也不意味着任何文化都是体现以民为本的文化。然而,以人民为中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是人性的文化,又是人民性的文化,更是体现以民为本的文化。这种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然以人民为主体并代表“人民至上”的文化。(二)“人民至上”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人民为中心不仅决定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质,而且决定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通过自觉与自律的行为与行为秩序,才能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不仅是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过程,而且是人民的社会秩序构造过程,只有建立在“人民至上”的基础上,才能够调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人民信仰法治、维护法治和践行法治,以主体的自主的规范与秩序意识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自身的内在品质要求,从而通过以民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统一。首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人民以主体地位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仅仅依靠少数的专家学者是难以获得持久的动力的,只有人民才是可靠的动力来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只有依靠人民的创造力与能动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伟大事业才能获得巨大的内在动力。其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人民的内心信仰,并在内心信仰的基础上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规范精神与秩序意识外化为具体的规范与秩序行为方式。“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但是,既有人民对法治以及法治文化的主观心理活动并不是真正的法治信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民的精神文化与行为文化,既离不开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科学认知,形成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信仰,又离不开人民以其社会实践行为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践行。申言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为中心确立,既要通过确立人民内心对法治以及法治文化的信仰而实现,又要通过确立人民由信仰而产生的外在行为实践而实现。没有人民的普遍信仰与普遍实践,也就没有以人民的普遍性构成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二、“人民至上”与民法精神人民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必然在法治文化的建设过程中体现人民的目的和价值,并将人民的秩序与规范精神即民法精神贯彻其中。民法精神既是人民的社会精神,又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条件要求,“人民至上”的实现过程就是民法精神的确立过程,以人民为中心的实现必然以民法精神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民法精神是人民的秩序精神民法精神是民事主体的社会规范与行为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背景下的民事主体是最广泛的人民,而人民也就是民法精神的普遍主体,人民的社会规范与秩序精神决定了民法精神的社会条件与存在。因此,人民的民法精神构成了我国社会民法精神的根本形态,人民具有了普遍的民法精神,就具有了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条件。换言之,人民作为合格的社会主体,必须是具有民法精神的主体,能够以普遍的行为秩序践行和构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自觉遵守者和维护者。也就是说,人民不仅应当具有政治上的合格性,而且应当是适格的市民社会主体,即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精神与行为品质,而这一精神和品质是人民的基本社会秩序条件。因此,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言,人民是否具有和如何具有民法精神是至关重要的条件,只有人民具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适应的民法精神,才能够以普遍的社会主体条件成为自觉践行法治和自主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力量。人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主体与行为主体,一旦人民具有了民法精神,就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而且是自觉的社会秩序的追求者和建设者,也就成为了真正的目的与价值主体,并必然主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过程与发展方向,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过程成为人民的自我目的与价值的实现过程。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如此强调人民对法治信仰的重要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二)民法精神构造需要以人民为中心民法精神构造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础秩序构造,民法精神构造的主体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即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既以人民为主体,也需要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以民为本,反映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目的,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真正成为人民中心的文化形态,从而让人民能够切实享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成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人民至上”,以体现人民中心的民法精神构造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体现以民为本的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发展道路。因此,建设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离不开人民的自主参与,也离不开人民的民法精神;既需要发挥以民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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