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2)作者简介:苏怡丹(1991—),女(满族),辽宁大连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研究;王利民(1959—),男,吉林梅河口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及民法哲学研究。2023.1No.1,2023学术探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3年1月Jan.,2023“人民至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精神省思苏怡丹,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00)摘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一切社会问题,根本都是人的问题,都应该以人为主体,反映人的主体性和主体地位。人的主体性,或称为人民的主体性,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属性之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是“人民至上”的文化。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行为主体,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民的行为文化,具有代表人民的行为主体性,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关键词:民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人民;中国特色中图分类号:DF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23)1-0073-10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培养和增强人的规范意识与法治精神,对于建设“人民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且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也再次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以民为本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十年发展以来。人民当家作主更为扎实,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因此,建设社会主体法治文化必须在“人民至上”的基础上,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立以民为本,使人民性成为社会主体法治文化的根本属性与丰富内涵,构建以人民为主体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民法调整的基础社会关系即市民社会的平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就是人民的民事主体地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是以民为本的模式,也就是反映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