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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26
进一步规范
加强
财政
专项资金
暂行办法
上会版
新编
1216进一步标准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等暂行方法(上会版)
XX县区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标准性、平安性和有效性,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拨付情况,及时拨
付财政专户或有关账户。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由工程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和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用款意见(附上级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资金筹集使用方式、工程支出预算、工程落实的保证措施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工程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予
以报账。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一)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按上级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
出管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工程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预算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工程无关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对工程实施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督工作。对不符合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付或报
账。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对工程的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
2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严肃处
理。
第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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