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的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docx
下载文档

ID:1959918

大小:22.94KB

页数:14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4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农产品 初加工 企业 免征 所得税 政策 落实 情况 汇报
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的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 得税优惠范围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假设干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22]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工程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假设干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22]700号批复 (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方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工程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0号)执行。——摘自农经发[2022]02023号 2.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财税[2022]171号 3.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国税发[2022]124号 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财税[1997]114号 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那么,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1997]49号 6.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22]45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税函发[1995]20239号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工程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那么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1994]020号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22]157号 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工程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22]30号 (四)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摘自财税[1986]02023号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防止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摘自财税[1986]02023号 (五)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摘自国税函发[1990]52023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务院令[1988]第17号 (七)地方三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局部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2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 行)(202223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别离、脱水、枯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枯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到达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x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枯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3.花卉及欣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欣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x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