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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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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筑 起重机 机械 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学海无涯 建筑起重机机械平安监视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平安监视治理,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 lt;javascript:ROF(89980,0)、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 lt;javascript:ROF(83820,0)、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 lt;javascript:ROF(91185,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施行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施行监视治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视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视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平安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视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平安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好平安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平安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视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转缺点和消费平安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转材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材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获得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平安消费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平安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按照平安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功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平安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平安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进展现场监视,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展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展平安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平安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平安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材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材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展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历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视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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