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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用社
合规
问责
规定
信用社合规问责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勤勉敬业,把本联社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平安、效劳和效益良好的金融企业,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银监会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联社合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联社全部在岗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干部(中层干部)、普通员工。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合法、合规、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失职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问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管理、监督机构或部门对其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活动。
按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问责的方式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本钱联社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违规违纪的含义,适用××联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的规定。
第五条对工作人员问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联社的有关规定为准绳,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干部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按照××联社中层干部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中层干部管理暂行方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但后果或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理。
第八条各级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同时触犯本制度的规定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等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本制度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前款规定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本制度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等规章规定了相同的处理的,适用其中的一个规定处理。
第九条参与问责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袒护包庇,报复陷害,泄露秘密,或有其它损害问责工作的行为的,按照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章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失职行为及处理
第十条各级经营管理干部决策严重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损害本联社利益的,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本联社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开展的;
(三)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本联社信誉、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
(四)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五)由于严重失误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有其它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考核年度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利润指标或其它重要财务、业务指标的,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二)经营管理活动本钱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
(三)未完成管理机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它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各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措施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合规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有其它严重后果、情节的;
(二)平安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平安事故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三)工作严重失误,或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失当,严重影响营业办公秩序,或严重损害我行信誉和声誉的;
(四)检查、排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措施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五)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擅自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工作有其它严重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及其人事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或部门聘任工作人员工作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并应当对其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严重违规违纪失职行为承担责任。
参与人事决策、监督、管理活动的其它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参与决策、监督、管理活动的程度和作用承担责任。
各级经营管理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问责。
第十四条各级工作人员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损害本联社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本人对本联社的承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本联社的财产或商业秘密牟利或为他人牟取利益的;
(三)言行严重失慎,影响恶劣,影响社会公众对本联社的信心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分,影响恶劣的;
(五)有其它背信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十五条各级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问责。
第十六条各级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联社关于勤俭办社的要求,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各级工作人员违反勤俭办社的要求,奢侈浪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当问责。
第十七条各级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发生多起案件或多起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发生重大案件或特大违纪行为的;
(二)涉案金额巨大或损失严重的;
(三)案件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的。
第十八条各级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失职行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案件和违规违纪行为由上级机构、司法机关、监管机关检查、调查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人逃匿等非自查途径发现的;
(二)发生案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后瞒案不报,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
(三)对案件或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前已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案件或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的。
第十九条各级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失职行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自查发现案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后,按照规定及时报案,认真查处的;
(二)积极挽回或有效防止资产损失的;
(三)及时、严肃处理责任人员,有效整改的。
第二十条下级机构的工作人员多人或屡次严重违规违纪失职,或者违规违纪失职的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有关规定受到处理,上级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力,负有重大责任的,应当问责。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管辖的机构有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失职的,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分别按规定问责。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营管理干部有违反中层干部管理暂行方法,应主动向管理机构或其负责人提交处理的请求。
经营管理干部有多个领导职务的,应当辞去与违规违纪失职问题关系最密切的一个或数个领导职务。
经营管理干部引咎辞职的申请,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调查发现经营管理干部有中层干部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的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的,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劝谕违规违纪失职的工作人员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应当引咎辞职的工作人员未按管理机构的劝谕建议在合理的期限内递交辞呈的,管理机构可以做出责令其限期辞职的决定。
前款限期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自接到责令辞职通知之日起,除有特殊情况经责令辞职决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外,被责令辞职人应当停职检查。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辞职人未按责令辞职决定规定的期限递交辞呈的,管理机构可以免去或解聘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调离、通报批评的办理程序适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规违纪失职的工作人员在问责前调动到本联社其它机构的,由原机构提出建议,将材料移送给双方的共同上级机构;共同上级机构提出意见后,将材料移送给调入机构问责。调入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告共同上级机构,共同上级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机构。
违规违纪失职的工作人员调离后,担任属于调离机构和调入机构双方共同的上级机构聘任的领导职务的,由共同上级机构直接问责。
第二十八条按照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等规定处理工作人员后,处理机构或部门认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引咎辞职的,可以直接提出建议,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问责。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联社的其它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项,适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联社解释、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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