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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失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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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专利 纠纷 调处 暂行办法 失效
篇一:XX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方法[失效] XX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方法[失效] 发文单位:XX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9-17 执行日期:1987-9-17 失效日期:1993-4-14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调处专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于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XX省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处本省境内的专利纠纷。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收案范围: (一)专利侵权纠纷(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创造创造费用纠纷; (三)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四)专利权转让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五)创造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创造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创造创造以及对职务创造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纠纷; (六)专利申请权纠纷; (七)专利创造人、设计人资格等纠纷; (八)其它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纠纷。 第五条管辖: (一)第四条的各项纠纷,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第 (一)项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第 (二)、 (五)、 (六)、 (七)、 (八)项纠纷由当事人另一方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第 (三)、 (四)项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二)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请求书的受理。 (三)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 (四)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调处有重大影响的和管辖范围不易确定的,以及认为应由自己管辖的专利纠纷。 第六条期限: (一)第四条第 (一)、 (二)项纠纷请求处理的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专利权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第四条第 (三)、 (四)项纠纷请求处理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超过处理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请求延长处理期限。 第七条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请求方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请求处理的期限内,符合收案范围,属于接受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三)纠纷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递交请求书,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请求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当事人另一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 (四)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五)请求方持有或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九条专利纠纷当事人为法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代理人委托证明。 第十条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请求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在十五日内提交辩论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辩论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 第三章程序 第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办理专利纠纷案件,一般应组成调处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单数组成;比较简单的案件由专利管理机关指定一人调处。 第十三条调处小组成员,如果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小组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四条办案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请求书、辩论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查清纠纷事实。 为了调查取证,专利管理机关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专利管理机关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专利管理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工程、标准等要求认真办理。 第十六条在处理侵权案件时,为防止造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专利管理机关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按规定提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七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遇有当事人另一方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时,应当中止处理程序,待专利权是否有效问题解决后再恢复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调处 第十八条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专利纠纷案件时,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时应本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那么,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调解工作由专利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主持。 根据案件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技术专家和有关人士协助。 第二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办案人员署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印章。 调解书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应久调不决。 第二十三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 当事人经专利管理机关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处理地点的,或未经专利管理机关许可中途退出的,如果是请求方,那么视为自动撤回请求;如果是当事人另一方,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作出缺席处理的决定。 篇二:XX省专利纠纷处理方法 XX省专利纠纷处理方法 (1993年4月14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创造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专利管理机关是指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署)设立的,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纠纷处理权的专利管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处理专利纠纷的职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平等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那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管辖与组织 第七条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以下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创造人或者设计人资格纠纷; (五)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持有单位与创造人或设计人有关奖金、报酬的纠纷; (六)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八条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全省境内的专利纠纷。 有专利纠纷处理权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处理发生在所辖地区的专利纠纷。 第九条专利纠纷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向省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的,由先收到处理请 求书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合议组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比较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人处理。 第十一条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处理要求和事实根据; (三)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同时,还必须提交以下请求书附件: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证书、交费证明及全部专利文件;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申请公开或公告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申请公开、公告前提出申请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提交请求人所获得的对方的专利申请文件。 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应提交所有文件的中文译本。第十四条专利纠纷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代理人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回避与时效 第十六条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七条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本方法规定或合议组指定的其他期限的,可向合议组提供证据,申请顺延期限。 第五章证据 第十九条处理专利纠纷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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