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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已改级法学院萨出拉本科论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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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已改级 法学院 萨出拉 本科 论文
学校代码 学号 0141130374 分 类 号 密级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整 学院、系 法学院 专业名称 法学 年 级 2023级 学生姓名 萨出拉 指导教师 海棠老师 2023年4月10日 论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整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正所谓“入乡随俗,物理不同风,十里不同俗〞,不同的民族有不一样的风俗习惯。我国的各民族之间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因素,这些因素也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了不同的习惯。所以,各民族之间的婚姻习惯就多样化。然而,国家制定的法律是普遍性的,考虑大多数人利益的,并不能考虑到每一民族的风俗习惯。所以,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有些规定有了冲突。目前,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不能公平公正地解决不同地区与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我国应当注重这些问题并进行合理地调整。本文首先表达了婚姻习惯与国家法冲突调整的必要性,从婚姻习惯的概念界定、与婚姻法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调整冲突的必要性等方面说的。其次找出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表现形式。第三局部针对冲突,结合现有的婚姻法与有关司法解释,同时尊重婚姻习惯的前提下,给出了婚姻习惯与婚姻法冲突调整的路径。这些调整既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也尊重了少数民族婚姻习惯。 关键词 婚姻习惯,婚姻立法 ,冲突,调整 目录 绪 论 1 一、婚姻习惯与国家法冲突调整的必要性 2 〔一〕婚姻习惯的概念界定 2 〔二〕婚姻习惯与国家法发生冲突的原因 2 〔三〕婚姻习惯与国家法发生冲突调整的必要性 3 二.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表现形式 4 〔一〕与婚姻法根本原那么的冲突 4 1.男女平等原那么 4 2.一夫一妻原那么 4 〔二〕与婚姻条件立法的冲突 5 1.结婚年龄 5 2.禁婚亲 5 〔三〕与结婚程序立法的冲突 6 〔四〕与离婚立法的冲突 7 1.离婚形式 7 2.离婚理由 7 〔五〕与婚姻财产立法的冲突 8 1.婚前彩礼纠纷 8 2.婚后嫁资的归属 8 3.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抚养权 9 三、婚姻习惯与婚姻法冲突调整的路径 9 〔一〕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9 〔二〕对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0 〔三〕婚姻习惯作为法源的选择 10 〔四〕地方法院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11 〔五〕将婚姻习惯转化为司法裁判指导性意见 11 结 论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绪 论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婚姻法是极为重要的,是人们安稳、幸福生活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根本保障之一。在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我国发布了第一部婚姻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1950年的婚姻法越来越不适用解决婚姻关系方面的问题,考虑到当时的情况,1980年9月10日发布了新婚姻法,也就是现行的婚姻法。改革开放之后,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婚姻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所以针对实际情况,2023年4月28日,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改。然而,社会不断地开展、生活不停地变化、人们对婚姻的想法也有所不同,婚姻关系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为了解决新出现的问题,2023年至2023年之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婚姻法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三个解释。虽然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婚姻法制度并在不断地完善,但我国是多种民族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习惯,尤其在婚姻方面的习惯千差万别,因此产生了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各种冲突。这些冲突阻碍了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顺利地执行。所以调整这些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是十分重要的。调整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甚至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 一、婚姻习惯与国家法冲突调整的必要性 〔一〕婚姻习惯的概念界定 民法总那么第十条规定,要尊照相关的法律来调节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依照相关的习惯来进行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节,但是所依照的习惯不能违反当地的道德准那么和公共秩序。在该条法律中所提到的“习惯〞是指“习惯法〞,而现行法规定的各种习惯仅是“事实上习惯〞。“事实上习惯〞本质上是人的行为方式,还需具备法确实信,才能成为习惯法。法确实信是一定区域社会公众对于习惯具有法效力的主观意识 。由此可看出,习惯法来自于习惯,习惯法属于归家法的范畴。而习惯是一般的社会标准。民法总那么尊重习惯,将社会上自然形成的民事习惯成文化、法典化,使之转化为民事法律的有机组成局部,将作为一般社会标准的民事习惯上升为国家法律予以保障。 少数民族习惯是习惯法的重要的组成局部。婚姻习惯作为少数民族习惯之一,对少数民族婚姻方面的影响是不容无视的。少数民族在人文地理、历史文化等的影响下,逐步的形成了属于本民族的习惯,那么具有地域性、群众性、自然性等特征。 婚姻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民族繁衍后代的影响巨大。 所以少数民族从结婚到离婚的全部过程中有了该民族的婚姻习惯。参见于达尔汗.蒙古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试研究.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23年. 例如蒙古族婚姻习惯方面,如想建立婚姻关系,得通过说媒、相亲、订婚、聘礼、许婚筳、迎亲、送嫁、行见之礼等过程。简单的来说,哪家小伙子看上了哪家小姑娘,小伙子的家人就请托媒人带一些简单的礼物去姑娘家,传达爱意,如果女方家收了礼物,说明女方家也对这门婚事有意。之后,男方经过屡次的程序,定下这门婚事。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影响下,蒙古族形成的婚姻形式也是有所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形式:聘娶婚姻制,入赘婚姻制,表亲婚姻制,收继婚姻制等。聘娶婚姻制是我国最为广泛流行的婚姻形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在旧时期,更是长辈包办婚姻,婚姻才能成立;聘礼的数量和种类也有要求;入赘婚姻是指男方到女方家生活。蒙古族文化中把女婿成为“呼日根〞,意思是“送〞。由此就可以理解到,把男方送到女方家;表亲婚姻是指从舅族家娶亲;蒙古族婚姻习惯当中从舅族家娶亲的现象是很普遍的。收继婚姻制是指丈夫死了之后,妻子要改嫁的话,必须嫁给丈夫家族的成员。此时的妻子被认为是丈夫家的财产。 〔二〕婚姻习惯与国家法发生冲突的原因 1.价值观念的差异 婚姻法维护的是国家普遍正义,而婚姻习惯表达地区正义。婚姻习惯追求的价值是道德与伦理,而婚姻法强调的价值是法理秩序。因此我们必须得知道,婚姻法不可能考虑到每个婚姻风俗习惯。与此同时,在地区群众心中,婚姻习惯才是保护婚姻秩序的“法〞,他们往往更愿意服从他们所熟悉的习惯。长期以来,在少数民族内心深处婚姻习俗的思想和观念作为意识形态存在着并普遍取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尊重和认同。 此外,宗教信仰是少数民族民族精神、伦理、道德的重要依据。各民族信仰的宗教不同,所形成的习惯就不同,有的少数民族信仰佛教,而有的信仰基督教,还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这些宗教影响着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婚姻习惯就与婚姻法的冲突。 各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组成局部,“和谐〞“天人合一〞的观念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已根深蒂固。而现代法律文化受到西方法律观念的影响,西方文化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相互斗争与融合。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现代的法治理论与传统的法律文化相差较大。当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时,与传统的规定有所不同。少数民族的地域性导致其不能与社会的进度一致,地方的保守与落后使现代法律不能尽快的摆脱落后的婚姻习惯的影响。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从西方法律文化引进的观念与某些地方或者某些民族的文化习惯相冲突 。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一般较为封闭偏远、环境闭塞、交通与通信都不够兴旺,加之与对外交流的限制,使得各民族群众开阔视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的条件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少数民族的农村孩子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于多种原因而辍学,如家里穷供不起、自己本人不喜欢读书等,他们没有像样的学位所以很难找到像样的工作,只能在家种地放牛或打工。所以他们自然就早早地谈婚论嫁,结婚生子。由此可看出,生活环境对婚姻习惯的影响也很大。 〔三〕婚姻习惯与国家法发生冲突调整的必要性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说,习惯为国家成立立法提供了很多有力的依据,不断完善我国立法中所出现的问题。习惯作为我国国家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包括调整人际关系、调节社会矛盾等内容,为我国的法律实施提供更有利的证据,使我国法律中不可缺少的一局部。国家法依照相关的规定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等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习惯法中的内容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丰富了我国法律中的内容,使我国法律在开展中更加的完善。习惯是我国民族法中不可缺少的一局部,在民族法中对一些事物的处理大局部都是依据习惯来进行审判的。 其次,从执法角度来讲,我国的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只适用与我国的国家法,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人民的各方面的社会生活在我国的国家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习惯法中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实施国家法的过程中也按照习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习惯法使我国国家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的公平合理。尤其在解决基层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困境方面,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具有无可争议的价值。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可以成为基层执法观念引导,成为基层执法功能补充物和价值评判标准,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执法过程中起到相应的作用。执法行为从民族习惯中找到积极有益的社会资源。 最后,从守法的角度讲,在世世代代的生活中都会依照有关的习惯进行生活,习惯是人们在生活中所能接受的一种行为标准,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传承与开展。同时,也为我国国家法的更好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使我国人民逐渐地提高法律意识,使我国的公民更加的守法尊法,使我国的法制化程度不断的提高,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开展。 二.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表现形式 (一) 与婚姻法根本原那么的冲突 1.男女平等原那么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最主要的原那么就是男女之间平等,但是在我国的现实婚姻生活中仍存在男女不等的问题。如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一般情况下,傣族男孩出生后,幼儿时须到寺庙为僧三年,方可回家。成年后,中选中自己的意中人,并且到女方家提亲获准后,就得在女方家劳苦三年后接受爱情考验合格后,方能获准嫁入女方家。傣族人家认为,生女儿扬眉吐气,生个儿子就是“赔钱〞。其实说简单一点,傣族男嫁入女方家就等于是上门女婿。这样的傣族婚礼“女娶男嫁〞习惯中的行为明显是重女轻男,与婚姻法的根本原那么相冲突。 我国婚姻能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但是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现象。 参见泽绒拥珍,李明霞,贾媛,沈小会.一妻多夫婚姻模式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探究: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怀化学院学报.2023年9月 最为典型的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有一妻多夫的现象,即使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实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但当地少数民族中依然有一妻多夫的现象,那么主要是兄弟共妻,通常长兄出面成婚,婚后弟弟接近嫂子,形成多夫事实。这种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原那么冲突。 〔二〕 与婚姻条件立法的冲突 结婚年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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