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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食品质量
安全管理
制度
食品质量平安管理制度
xxxxxxxxxxx公司食品平安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平安相关规定,我公司就食品平安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1、
与食品平安质量管理有关的岗位人员。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仓库管理员、进口食品购销员。
2、各岗位人员职责:
1)总经理。监督各岗位食品平安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平安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人员,提出、审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习食品平安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着全体员工不断提高食品平安质量意识。
2)办公室负责人。对进口食品平安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平安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平安质量教育,保证平安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直接向总经理报告进口食品平安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3)仓库管理员。对食品存放仓库平安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平安、无害、无污染;负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平安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4)进口食品购销员。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出口国相关证书,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二、食品平安质量管理的原那么
1、以客户为中心,与所确定的客户要求保持一致。
2、管理层应明确公司平安质量管理的目标,提供资源,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企业环境,设定目标并加以实现。对员工进行训练、提供帮助并给予授权。
3、全员参与,对员工进行培训。明确权限和职责。利用员工的知识和经验,通过培训使得他们能够参与决策和对过程的改进,让员工以实现公司的目标为己任。
4、建立、控制和保持平安质量管理的过程。
5、建立并保持实用有效的文件、信息化的平安质量体系。
6、持续地改进平安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7、以报告、纠正措施、不合格品、客户投诉以及其他来源的实际数据和信息作为平安质量管理决策和行动的依据。
8、适当地确定供方应满足的要求。对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效劳的情况进行评价。与供方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承诺让客户满意并持续改进。
二、境外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
1、为掌握境外食品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平安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管理。
3、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名单,相关人员每年定期上网查询相关名单,未在我国备案的出口商将不作为供应商。
4、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 、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 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6、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 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7、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三、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1、为掌握境外食品进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平安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我司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 、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 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后由办公室人员存档备查。
四、进口食品检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一条食品进口记录
(一)本公司相关人员对各批次的进口商品需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授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 等内容。
(二)本公司相关人员应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三)记录的收集与保存
1、本公司相关人员应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各项记录材料由销管部管理保存,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第二条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以下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 、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1、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修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1、本公司相关人员需负责收集销售记录集单据,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账进行核对,不得有误。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产品去向及产品特征的工程。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文件核实,并将具体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
3、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报关,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五、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录
1、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向我司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我司方可进口。
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
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效劳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的有关规定。
5、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以下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6、国家认监委定期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注册有效期为4年。
7、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延续注册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国家认监委注销对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8、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9、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认监委依法对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经复查发现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暂停其注册资格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暂停进口相关产品,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并予以公告。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监督需要整改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声明。经国家认监委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向我司出口食品。
六、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