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激増,刑民“二元分立〞遭遇困境汤溪贺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能够为完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奠定根底,对于公正高效地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尺度,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近年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且案件特点越发突出,多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上,犯罪金额不断增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开展,网络侵权方式普遍,知识产权犯罪往往通过网络的方式完成由未遂到既遂的转变。取证问题、管辖问题以及知识产权呈现出的犯罪组织化和集团化的趋势等都值得高度关注。同时,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包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行为人将类似商标在同一类商品上組合使用时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具体数量问题等。当前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呈现明显的“二元分立〞格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审理分开进行,多为“先刑后民〞。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相关权利人申请附带民事诉讼,但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能否适用并不清晰,导致审理法院难以适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亟待予以明确。刑民案件审理顺序引发争议对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我国法律没有任何专门规定,法院只能参照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规定进行审理。对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因此,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能够为完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奠定根底,对于公正高效地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尺度,均鋪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观点认为,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由于我国奉行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导致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出现思维方式的差异性。在实际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遇到刑民交叉的情况,到底应按照民事思维方式还是刑事思维方式来处理案件?类似问题会让法官产生困惑。成都理工大学万毅教授那么认为,“先刑后民〞原那么是诉讼规律的表达,应当予以尊重,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时,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原那么来处理问题。万毅指出,“先刑后民〞原那么的法理根底,并不是学者主张的公权优先或私权优先的问题,而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的标的关乎人身自由以及其他因素,比民事诉讼中单纯的金钱债务纠纷更重要,按照价值位序排列应当“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