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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进一步规范
学校
内部
机构
设置
领导
管理
实施
意见
文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稿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内部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管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效能,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内部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进修学校、青少年宫、校外活动基地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1.精简高效。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领导,实行一人多职、一人多岗的办法,尽可能压缩行政人员。
2.统一规范。按照“机构设置统一规范、职务名称统一规范、职数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明确学校内设机构名称、职务名称和职数。
3.因校制宜。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坚持“职位总数不增加、机构总数不突破、机构名称不改变”的前提下,鼓励各学校对机构进行整合,实行职能合并的方式精简机构和职数。
三、校级领导职数
1.校级领导包括校长、支部书记/副书记、副校长;
2.县城学校(含示范幼儿园)校级领导职数为3-4名,农村初
中、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为2-3人;
3.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校长兼任(校长为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党员副校长兼任),支部书记分设的,不配专职副书记;
4.工会主席原则上由校级领导兼任,专职工会主席转岗或调离,不再新设。
四、内部机构设置
1.内设机构主要包括党支部、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工会、办公室(县城学校)、团委(少先队)、财务室等;
2.县城学校内设机构5-6个,每个机构2-3人,总人数不准超过12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农村初中、中心小学内设机构4-5个,每个机构1-2人,总人数不准超过8人;
五、任免程序
1.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特教学校)学校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由局党委讨论酝酿,按组织程序考察任免;
2.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特教学校)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提出任免意见,报局党委进行考察任免;
3.村小校长由乡镇中心学校进行任免,并报局党委备案;
4.学校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并报局党委研究任免。
六、任职要求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提拔使用干部,努力建设一支年轻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原则上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在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中提拔选用,原则上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不超过40周岁,副校级领导干部不超过45周岁。
2.坚持“在其位、谋其职、尽其责、信其任”的原则配备学校领导干部,对于工作调动、长期病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要及时予以免职处理。学校领导必须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杜绝成为“脱产干部”,鼓励带班,充分发挥教学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
3.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职数限额内,进一步规范设置内部机构,从紧控制管理人员规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凡违反规定擅自配备的学校中层干部一律不予承认,一律不得享受中层干部待遇。确有特殊需要增设机构或增加中层干部职数的,须报局党委批准。
七、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超配人员可暂时保留,逐步消化。
2.本实施意见(试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