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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党员
服务中心
工作制度
农村党员效劳中心工作制度
为更好的利用农村党员效劳中心这个平台,充分发挥其效劳、教育培训和转化管理等三大职能,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党员效劳中心制度。
一、效劳职能
第一条党员效劳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深化效劳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着"以人为本、效劳为重"的精神,增强对党负责、对群众负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恪守本职,竭诚效劳;
第二条党员效劳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党员咨询、求助时须态度和蔼、微笑效劳、百问不厌、百听不烦;
第三条党员到农村党员效劳中心接转党员关系、咨询、求助等,不分管辖地域、不管身份属性,效劳转化中心工作人员要如实受理登记,进行效劳或处理。对超出本中心效劳范围的应及时报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解决;
第四条对报上级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处理的效劳要求,在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处理后,由农村党员效劳中心负责反响落实;
第五条党员效劳中心在接待受理党员求助效劳中,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实记载求助要求,反映处理结果。遇到特殊情况要进行个案专报,一事一报。效劳中如遇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须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听候指示;
第六条党员效劳中心定期汇总分析党员求助的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镇党委报告,同时抄报县委组织部;
第七条对党员效劳中心受理的党员求助效劳,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况可视情适当延长,但必须做到事事有反响,件件有落实;
第八条对党员的重大求助或反映重要的情况,应及时上报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第九条党员效劳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组织生活、党员活动等有关资料,发放党内有关报表、书籍、材料等,为镇属其他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提供效劳和帮助;
第十条党员效劳中心设立求助热线,对党员和群众提供的求助要求予以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和组织解决党员和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
第十一条提供谈心交流的场所,并为有需要的党员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效劳;
第十二条农村党员效劳中心按规定结转办理党员组织关系,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接受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协助镇属其他支部特别是党建薄弱村支部开展开展党员工作,并为非公企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提供效劳和帮助。
第十四条经常性组织开展一些积极向上、能表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活动,发挥党员在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
二、党员效劳中心教育培训职能
第十五条农村党员效劳中心教育培训范围只要面向各村优秀的年轻党员或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是上党课、挂职锻炼、参与镇中心工作等。
第十六条农村党员效劳中心每年在全镇选择2023-15人优秀党员或后备干部,轮流到效劳转化中心参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到党员效劳中心参加教育培训的党员或后备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效劳转化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服从镇党委的统一安排,参加一些全镇性的中心工作。
第十八条农村党员效劳中心采用“一对一〞联系培养的方式进行结对教育。效劳转化中心支部每个机关党员一般一次联系1-2个农村党员或后备干部,全面负责该名党员或后备干部在效劳转化中心期间的学习和工作事宜。
三、转化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指的转化管理职能指对本镇范围内一些需要转化的党员(以下称转化党员),进行严格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转变现有的思想意识和工作态度,积极参与镇、村两级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将其他支部转化党员组织关系结转到效劳转化中心支部,纳入效劳转化中心支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党员效劳中心对转化党员的转化工作实行积分制管理,根底分是5分。每完成一项任务,加0.5分;没有完成的倒扣0.5分。
第二十二条转化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效劳转化中心支部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每缺席一次扣0.5分。
第二十三条转化党员的积分低于3分时,由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当转化党员的积分到达15分,由镇党委组织人员对其在效劳转化中心这段时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合格者由镇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迁回原支部;评估不合格者,继续留在效劳转化中心参加转化管理,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四条转化党员的民主评议的参加对象是。党员效劳中心工作人员、转化党员所在村两委干部、人大代表、党代表、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党员及镇党委认为必要的人员,其中转化党员所在村人员的参加比例不得高于50%。
第二十五条民主评议转化党员实行百分制管理,80分为及格分,80分以上(包括80分)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党员效劳中心对民主评议合格的转化党员实行跟踪管理,将转化党员组织关系回村后的6个月作为转化过渡期。在这一期间如果转化党员回村后不思悔改,继续在村里做一些不利于团结、影响村内稳定事件的,将由镇组织办会同镇纪委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党员效劳中心制度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党员效劳中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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