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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传统
村落
习惯法
在国外
华人
社会发展
研究
回顾
中国传统村落习惯法在国外华人社会开展的研究回忆
摘 要 在深入研究中国习惯法的过程中,我们不应无视因种种原因走出国门、在域外生活扎根的海外华人群体,特别是在华人比例较高的国家,这是我国习惯法跟随人口迁移向外移植的重要口径。本文从中国习惯法在马来西亚华人社会的开展实践为落脚点,试图从中国习惯法角度,重点研究村落习惯法局部,整理回忆学者们关注到的某些方面,寻求中国最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治理模式在域外的开展状况、特点、规律,以期为今后继续深入研究中国习惯法在马来西亚、乃至东南亚国家的情形等奠定根底。
关键词 习惯法 村落习惯法 马来西亚华人
作者简介:杨娟娟,海口经济学院,讲师,博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高校思政。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 ki.1009-0592.2023.11.260
通过深入乡土、民间社群,走向田野、民众内部,找到中国人传统交往生活秩序过程中,由生活经验和事实总结出来的人伦规那么和制度体系是习惯法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习惯法本身就是关注外乡、进化的、动态的标准表达,而法学研究就应当直面自身所处的生活场景和芸芸众生的日常秩序,其实践性和传播性应该引起高度关注,中国传统习惯法在海外华人中的延续和实践应当引起关注。
一、村落习惯法及其研究方法
华人社会最早的社会组织形式大多是地缘性组织,早期的海外华人,他们之间存在主要以封建地域性为根本特征的社会联系,中国社会原有的传统社会组织自然而然地在他们当中延续下来,并在其自身生存和开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①地缘性社会组织都来自同一祖籍地或同一同方言群,为团结共生、和谐开展而集合在一起,是南迁华人最原始、最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形式。本文选择从地缘性相关习惯法的角度入手,整理前人研究成果,探究其中的村落习惯法在马来西亚的有关研究情况。
(一)习惯法特征
习惯法是特别关涉到特定社群或领域成员权力义务关系的,关系到利益冲突的处置与均衡。有别于生活领域中琐碎的“风俗习惯〞,特别是人情往来、节日喜庆中生长出来的特殊的交往规那么[1]。习惯法较普通习惯具有更强确实定性和操作性,更加适用于裁判,表达出了明显的权利义务规那么和特点,是厘定出具体的义务和责任的习惯。高其才教授指出: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标准的总和。习惯法具有其明显特征,在研究中国习惯法问题上,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研究的行为是一种习惯;二是为人们普遍遵守,确信此种习惯具有强制约束性质,应当遵循;三是遵守原那么主要依靠自觉,但一旦违反那么必须依赖解决机制进行裁决,特别是不同于国家法层面的裁决机制。
(二)村落习惯法
村落习惯法是指同一聚居村落的人们在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经过常年累月的重复和逐渐公认,固定下来并为其世代信仰和遵从的那些群体性习惯、规矩的总和。②村落习惯法涉及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中国固有文化和固有法文化的组成局部。
(三)本文研究回忆的方法
采用比拟分析法,运用中国传统文化理论、传统习惯法理论及内容分析理论,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角度,通过中国传统文化及传统习惯法进行背景分析、文本互涉分析,对现有研究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拟、归纳,从而提炼出规律性的认识。
二、村落习惯法现有研究回忆
(一)村落习惯法相关统计
搜索主题明确指向为“村落习惯法〞“寺庙习惯法〞“秘密社会习惯法〞的理论研究虽然不多,大约只占到所有统计数据的5%左右,但在相关研究中,能够见到此概念的身影,已说明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和成认;而“村落〞“寺庙〞“秘密社会〞为关键词的文献资料却内容繁多、异常丰富[2]。也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实质上的地缘性社会组织的关注度已然存在,但理论层面缺乏有力支撑和深度挖掘,尚沒有权威学者的定义或概念产生,在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中国习惯法的研究,已经开始有了分门别类的意识和探讨,值得进一步追踪,以获得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成果。
比照“村落习惯法〞“寺庙习惯法〞“秘密社会习惯法〞三种习惯法相关研究的数量:与寺庙习惯法内涵相关的“华人信仰〞、与秘密社会习惯法相关的“秘密社会〞研究数据较多,而村落习惯法相关主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这也许可以看作是人们对身边寻常的“村落〞有了“身在其中〞“司空见惯〞的潜意识,反而对于精神层面的“信仰〞和精神寄托、特殊存在形式的“秘密社会〞能够产生更多兴趣。
在研究观点方面,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马来西亚“马来人优先〞的政策使得华人在政治、经济、教育等各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受到各种制约,这使得华人的群体意识增强、地缘情结加重,从而认识到自身团结和联合对于抵御外部压力、提升华人整体地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也许是二战之后地缘性社会组织及其相关研究得到蓬勃开展的原因之一。
二是华人对地缘性社会组织的重视,推动了地缘性民间文化社会功能的强化,也就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学者对地缘性习惯法的关注。地缘性社会组织受到重视,其原因是移民社会的“亲属〞概念逐渐向虚拟血缘方向调整,从而呈现出“社群化〞的特征。经过社会变迁,马来西亚华人社会“社群化〞的“亲属〞关系,不断承载起了照顾社群成员、管理社群秩序、奉献救济人民等人文价值。这些人文价值本就是中国习惯法的重要特色和内容,也显示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再造性和可持续性。
三是海外华人的身份认同与文化认同跟随其进入海外国家生活的经历,不可防止的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和外乡化倾向,因此站在中国角度看待和研究海外华人社会,是一个方面的视角,但也许会存在明显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已有不少研究试图建构以海外华人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探讨华人文化在新的土地上重建和外乡化的过程,把海外华人社会当作一个与中华文化有密切关系,却又完全独立的文化个体,以华人为视角来探讨华人文化的外乡化。这方面的研究应该予以关注和重视。
(二)关于村落习惯法的研究统计分析③
跟“村落习惯法〞内容相关的主题研究是比拟普遍的。但在已搜索到的文献资料中,不同类别统计数据存在显著差异。关于保甲、乡校的研究文献均超过1000项,其中的硕博士论文数量分别是347项和484项;而乡礼、乡社、乡仓、乡约四个方面的相关文献总数分别在200项左右,硕博士论文根本在100项之上。[3]以上统计数据仅为搜索主题“大相关〞“领域相关〞,如果缩小精确到马来西亚、华人的更小范围,研究数据那么并不十分突出。
研究中值得关注的观点:
一是马来西亚华人倾向接受多重认同:包括中国民族主义认同、村社认同、国家(所在国)认同、文化认同、族群认同和阶级认同。其中的村社认同,主要是以方言群为主的认同。在马来西亚各地均有所谓的华人小区,2023年之前大约有460个由各个华人聚集地形成的村社。这些村社一定程度上通过地方自治取得政治影响力和根本秩序管理,但随着外乡化推进,村社认同被种族认同取代的可能性会很大。
二是中国村落习惯法研究中涉及到六个方面:一为教化习惯法,劝诱人心向善,广教化而厚风俗;二为秩序习惯法,规定维持村落秩序的條款;三为生产习惯法,保护山林和生产,保障成员的生存根本;四为公益习惯法,确定公益事业的举办、公益设施的维护;五为互助习惯法,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帮扶照顾;六为村落习惯法的执行,处分违法习惯法的行为。以上研究对于马来西亚华人村落习惯法研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三、村落习惯法中的村规民约研究回忆
(一)国内学者对村规民约的研究现状
当前,中国学者对中国乡土社会的研究呈现出空前的繁荣,且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如:张广修等学者出版的村规民约论具有一定代表性;谢阵教授认为:当代中国的村规民约正处于变革的十字路口,一方面它在竖守着自己固有的领地,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根据社会的需要而削弱甚至隐退。侯猛在“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中认为,法院在介入村庄的纠纷解决时应该注重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问题。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在村落自治中的作用、纠纷解决方式等理论,是相对成熟的。但村规民约的纠纷解决功能及其机制方面研究尚存在较大空间。
(二)国内学者对村规民约研究的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是村规民约形式研究。第二是村规民约功能研究。第三是村规民约法律性质。村规民约是成文化的村落习惯法;有地缘性背景下的家族法意义;村规民约表达出了法治精神,同时也存在对一些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我们应该从更深层次去看待村规民约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特别是在处分层面存在的必要性。
(三)国外学者对村规民约的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主要指向习惯法,重点是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比方高日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前者集中研究中国的纠纷解决,后者主要围绕审判的纠纷解决功能。[4]其他还有相关论文也有提及,但特别针对村规民约的理论、实证研究并不多见。
(四)研究村规民约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奉献
“多元化的运作系统包括诸如道德、乡规民约、自制标准、宗教、地方习惯等社会标准及调整机制,他们对于纠纷的解决发挥着实际的规制性作用,有时甚至能够显示出比‘官方法更为优越的功能。〞[5]村规民约不仅得到村落内部人们心理上的认可,且其分配方式容易执行被人们认可,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变通处理,这些都是较法律和诉讼难以实现的。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空白
由于我国习惯法研究历史并不长,在理论研究层面,明显存在分析框架简单僵化、研究方法单一、研究动机实用化、研究体系不集中等问题和缺乏,集中反映出了个案研究较多,无视了习惯法自身的特性、地位研究。对马来西亚华人社群的研究,主要是指地缘性社会组织形式方面,也存在类似问题,个案研究非常丰富,但缺乏整合、没有形成体系,对华人在马来西亚的生产生活整体状态呈现缺乏。
注释:
① 石仓金.马来西亚华人社团史研究[D].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4月:202.
② 罗昶瑞溪.中国村落习惯法内容初探[J].法商研究,1997(1)(总第57期).
③ 赵旭东.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多元化〞与“替代性〞之辨析.法学杂志,2023(11):11-14.
参考文献:
[1] 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湖南出版社,1995:3.
[2] 颜清湟.新马华人社会史[M].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1:
33-35.
[3] 魏鸣.中国固有法研究的新开拓——评中国习惯法论[J].中国法学,1995(6).
[4]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3-146.
[5] 张榕.多元社会背景下的马来西亚法律与文化[D].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5月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