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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电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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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设施
竣工
验收
标准
程序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
【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根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2]1311号),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根底上进行〞。
水电、风电行业的主管部门现为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9月30日与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346号),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提出平安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的总体验收。〞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发出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平安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23]124号)强调: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平安预评价工作;要认真执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
1那么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平安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施工中如须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平安设施设计进行调整更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平安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应依法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组织管理】
2023年5月9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安监总管二字[2023]34号文颁发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为做好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在各项平安设施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投产和使用,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承担水电、风电等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实际,按照dl/t5123—2022水电站根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制定发布了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方法(水电规办[2023]0002号)和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方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023]0011号),明确了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条件、
2验收资料、验收程序和备案归档等具体要求。【验收时间和验收条件】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之后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并分别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平安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后半年,并完成了工程平安鉴定。
2.平安评价机构已提出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3.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验收程序】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对平安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作出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附专家签名名单),并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平安评价机构。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
3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落实有关整改要求,并委托平安评价机构共同修改完善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形成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核。通过审核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通知建设单位将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和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各一份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核。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平安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技术文件】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自检报告和平安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23]002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技术文件一式二十份,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完成的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2.平安设施竣工验收设计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施工安装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4【验收现场核查资料】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平安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
3.枢纽工程竣工平安鉴定报告;对于枢纽工程竣工平安鉴定范围未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的,应同时提交机电工程竣工平安鉴定报告。
4.枢纽工程专项(或分期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
5.消防专项(或分期工程消防专项)验收鉴定书。
6.涉及工程平安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平安设施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7.其它与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8.投资在2亿元以上水电建设工程的平安预评价和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必须提供国家甲级水力发电业平安评价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验收资料备案归档】
建设单位负责平安设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平安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根本资
5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并完成备案手续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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